医生曾3次建议患者住院被家属拒绝
我一直说,中国医生、中国医疗是一贯的受欺负,遭受不公平的歧视。
很多人可能不信。
我举两个例子。
1,26年前的手术后丙肝肝硬化死亡(见图1)。
这是一个真实案例。一个病人在1993年3月切除脾脏,有输血。后来发现感染丙肝而得肝硬化,病人2019年死于肝硬化。
结果是法院判决151万。
理由是:医院无法证明自己输的血液是不含丙肝病毒的。虽然也不能证明患者感染丙肝是由输血所致(其实完全可能是因为性行为感染的)。
但是,要求医院要证明自己无错。
然而,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是1997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1998年10月1日才正式施行。而要求献血者筛查筛查丙肝是1993年。
请问,你怎么能要求一个医院超越时代去不犯错呢? 就如,今天一些癌症可治愈了,但当年不行。于是当年一些癌症死亡病人拿着当下的技术指责当年未能治愈,这合理吗?
但,法院就是这么判决的。
2,24岁男子不舒服看诊,5天后猝死怪罪医院。(见图2)
这是我刚刚看到的法院判决。
事情是这样的:
- 24 岁男性,夜间因胸闷胸痛急诊就诊;心电图提示 ST-T 改变、左室肥大,CT 见肺大泡,医生两次建议住院、完善心肌酶 / 心梗三项检查,患者全部拒绝,要求只开药,自行离院。
- 结局:就诊 5 天后,该男子在酒店突发胸闷胸痛猝死;家属起诉医院,索赔总额 57.8 万余元(短视频简化说成 54 万)。
- 司法鉴定意见: 1. 医院做的检查、开药,诊疗方案符合心血管指南; 2. 过错瑕疵:患者拒绝住院时没有签署拒绝诊疗知情同意书、没有给患者建档、对猝死风险告知不够充分、心电图报告单信息不规范; 3. 患者未做尸检,死因缺乏病理金标准;患者自身不遵医嘱,是主要因素;鉴定建议医方为**轻微责任**。
- 法院判决:认可鉴定意见,医方承担10% 责任,赔偿合计约16.6 万(14.6 万损失赔偿 + 2 万精神抚慰金,短视频简化为 16.4 万)。
仅仅是因为“没有签署拒绝诊疗的知情同意书”,就要判决赔钱。
但是,法院也承认了有告知风险,结果还是赔钱。以后病人不配合诊疗,出事就是医院赔钱。
大家觉得这公正合理吗?
动辄要求签字,这对病人,对医院是好事吗?反正诊疗是否合理,不重要。重要的是签字。
一句话,法律对医生、对医院向来是不公平不公正,就是欺负和歧视医务工作者。
所以,看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是真不容易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