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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分手?”北京,男子因无法接受女友曾经和其他男性有过性经历,竟然在恋爱期间

“为啥不分手?”北京,男子因无法接受女友曾经和其他男性有过性经历,竟然在恋爱期间多次言语羞辱女友,甚至多次以极端伤人的话诋毁女友。女友长期遭受心理折磨,实在扛不住选择了割腕自伤。无果后,又服药自杀。男子因害怕女友出事会影响他自己,于是将女友送医治疗,可惜女友还是因药物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男子被提起了公诉,法院判了!

2018年夏天,男子牟某和年轻漂亮的女子陈某确立恋爱关系,二人感情升温之后,开始了同居生活,还分别前往两地会见双方的父母,看上去就是奔着结婚去的。

可在恋爱的第二年,一段过往经历,成为二人关系破裂的根源。

牟某都已经和陈某恋爱1年多了,却始终放不下陈某过去的情感经历,不断反复追问她和哪些男性发生过关系,还要追问细节。

可陈某越告知细节,牟某就越生气,随之而来的就是不断争吵,紧接着牟某开始对陈某进行羞辱,不只是言语上,还会在发生关系时,也进行羞辱,甚至多次说出极端伤人的话语。

陈某因受不了那尖酸刻薄的语言持续打压,精神逐渐被压垮。

2019年6月的一天,在一次激烈争吵过后,陈某选择割腕自伤。两个多月后,二人再次发生冲突,陈某这次吞食了药物试图结束生命,后被送进医院抢救,医院还下达过病危通知。

可即便陈某已经出现自残、服药自杀等危险信号,牟某仍不停压力、羞辱陈某。

同年10月9日,二人再次爆发争吵。身心早已濒临崩溃的陈某独自离开,在一处宾馆房间服下网购药物试图结束生命。

牟某发现联系不上陈某后四处寻找,好在及时找到了陈某,并将她送医抢救。

可惜经过数月治疗,年仅24岁的陈某在2020年4月的一天,因为药物中毒造成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离世。

案发之后,公安机关认为陈某的死亡与牟某的长期压力有关,故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然而牟某一方却表示,二人没有登记结婚,不算家庭成员,而且单纯言语辱骂,和陈某自杀不存在因果关系。

那法院会怎么判?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家庭成员的认定不只看是否有结婚证,而是要结合客观共同生活事实综合判断。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行为。

由此可见,哪怕是情侣关系,只要存在同居行为,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就受家暴法的保护。

牟某在与陈某同居期间,虽然没有殴打、冻饿陈某,但他长期恐吓、长期侮辱、反复谩骂,给陈某造成了精神摧残折磨,符合虐待的特征。

同时,牟某明知道陈某已经有自杀倾向,仍持续对其多次、长时间实施精神压力,造成被害人身心严重受损,最终因服药中毒死亡,这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

因此,法院认定牟某的行为符合虐待罪的构成条件。陈某的死亡,与牟某持续性的言语侮辱,不断制造、放大陈某的自杀风险,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以虐待罪为名,判处牟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同时判决牟某赔偿陈某家属各项损失73万余元。

牟某不服,坚持认为自己与陈某未领证,不属于家庭成员,而且陈某是自杀,应当自己担责,要求改判无罪。

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牟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不少人误以为,情侣吵架只是私人感情问题,言语再难听,也只是感情纠纷,上升不到刑事犯罪。

可当辱骂变成日复一日的折磨,把对方困在自我否定、恐惧压抑的环境,这种精神暴力已经跨过道德边界,触碰法律红线。

值得警惕的是,精神虐待往往具备隐蔽性。没有外伤,外人很难察觉。受害者常常被反复消耗,等到出现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悲剧已经难以挽回。

因此,在一段感情中,接受对方就要接纳对方的过往,否则就不要去开启这段感情。总是执着揪着对方的过去不放,无休止地精神打压,不是深情,是控制与伤害。

同时,在面对持续贬低、羞辱自己的伴侣,不要自我怀疑,要懂得及时抽身,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对于这起案件,您如何看待这种精神暴力的?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

信息来源:新闻夜航 2026-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