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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个案子判的是有问题的。 因为虐待罪只针对“家庭成员”,但他俩当时只是恋爱关系,算不上是家庭成员。同时,女方是自杀,不是他杀,从严格的法律角度而言,很难给男方定罪。 但是,为了给男方定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做了突破性的创新型解释,即一方面把长期稳定同居关系,等同于 ​

纯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个案子判的是有问题的。

因为虐待罪只针对“家庭成员”,但他俩当时只是恋爱关系,算不上是家庭成员。同时,女方是自杀,不是他杀,从严格的法律角度而言,很难给男方定罪。

但是,为了给男方定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做了突破性的创新型解释,即一方面把长期稳定同居关系,等同于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另一方面把精神虐待行为,纳入了虐待行为。

这个案子,已经过去很久,很多公众可能有些淡忘。

但司法系统很有意思,在很多人已经淡忘的情况下,又拿出来讲,说自己判得很正确,并且这一次引入了人民陪审员的概念,说人民陪审员从普通人的视角,阐释了为什么这么判,相当于用人民的视角,去给司法判决进行赋能。

有点像是说,你看,老百姓也同意我们这么判。

这种判决的最大问题是,能否做到男女双方一视同仁,不双标。

比如,一个从传统道义角度认为是渣男的男性,通过各种精神方式折磨女朋友,最后导致女朋友自杀,这个男的最后被判有罪的话,那么请问,假设性别换一下,一个从传统道义角度认为是渣女的女性,通过各种精神方式折磨男朋友,最后导致男朋友自杀的,这个女的能否同样被判定有罪?

我认为这是最核心、最关键的因素。

如果能够做到一视同仁,不搞性别差异对待,我觉得倒也没啥。

无非就是创造了一个新的规则,这个规则对于社会中的各方人员来讲,都是同等普适,大家以后都遵守即可。

但如果是选择性适用,则问题大了。

一方面是违法越界解释,另一方面是选择性适用,再不要脸的人,也做不出这种事。假设做不到对社会全体人员平等普适,还要时不时拿出来讲,说自己做得多么地对,则属于不要脸的2次方。恋爱非家庭成员为何判虐待罪热点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