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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母亲去世20年后,父亲与一东北大妈再婚,谁知结婚2年后,父亲去世。再婚

北京,男子母亲去世20年后,父亲与一东北大妈再婚,谁知结婚2年后,父亲去世。再婚妻子要将丈夫骨灰带回东北安葬,男子坚决反对,他认为父亲应该和原配合葬,当初母亲早逝时,就预先备好的双穴合葬墓,就是等父亲百年后与她在一起的。继母愤怒不已:那我呢?我现在才是他的妻子,将来他得和我合葬!两人在殡仪馆争抢骨灰寄存证并报警,警方调解骨灰暂时寄存。双方闹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陈亮早年和原配妻子赵霞婚姻幸福,感情和睦,婚后育有一个儿子陈小亮。

谁知,在2003年,赵霞因病去世,这对整个家庭的打击很大,陈亮悲痛欲绝,对妻子万分不舍,可又无可奈何。

儿子陈小亮为母亲精心准备了一场葬礼,并经过父亲的同意,在北京平谷的陵园购置了一处夫妻双穴合葬墓,先将母亲安葬。

赵霞顺利葬入了双穴墓地,墓穴另一半位置,一直为陈亮保留着,静静等待他百年之后归来合葬。

原配妻子的离世,给陈亮打击很大,他沉浸在无尽的思念与漫长的孤单。

他独自生活,家里冷清寂寥,再也没相伴左右的人。

他在孤独中慢慢熬,一混就20年,常年独居的孤独与心酸,无人知晓,也无人慰藉,晚年的日子过得格外不容易。

2023年,陈亮遇到了同样独居生活的东北大妈汪玲,两人都觉得孤单,又聊的来,最后陈亮选择再婚。

他们登记结婚后开启了新的生活。可惜这段晚年婚姻仅仅维持2年多,2025年6月,陈亮不幸病逝。

老人突然离世,本该是家人一同送别逝者、妥善处理后事,可没想到,一场激烈的安葬纠纷就此爆发。

再婚妻子汪玲有自己的想法,她打算将丈夫陈亮的骨灰带回自己的老家东北安葬,让丈夫长眠在东北,等自己去世后与他合葬。

可这个决定,儿子陈小亮完全无法接受。

在陈小亮心里,父亲一辈子在北京生活、扎根,故土和亲友都在北京。

最关键的是,父亲和母亲早已定好夫妻合葬墓,母亲孤零零在陵园等了20多年,父亲理应履约归来合葬。

把父亲骨灰千里迢迢迁去东北,既违背父亲生前规划,也不合情理、不合传统。

而汪玲却认为,现在自己才是陈亮的妻子,虽然只生活了2年,但两人感情特别好,将来他们俩才应该在一起。

因谁也说服不了谁,双方矛盾彻底激化。两人在殡仪馆当场爆发冲突,争抢骨灰寄存证,情绪激动、互不相让,最后只能报警处理。

民警现场调解,为了避免冲突升级,老人的骨灰暂时寄存在殡仪馆,谁都没能顺利办理安葬手续。

为了给父亲讨一个安稳归宿,陈小亮一纸诉状将继母汪玲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定,继母不得阻拦自己领取父亲骨灰,让父亲顺利和原配母亲合葬。

《民法典》第九条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不管是再婚妻子还是亲生儿子,都是逝者的近亲属,依法都享有丧葬处置权和祭奠权,没谁绝对优先一说。

但处理骨灰安葬纠纷,不能只看亲属身份,核心要遵循逝者生前意愿、既定安葬规划、当地风俗和公序良俗。

本案中,陈亮生前早已购置双穴合葬墓,原配早已入葬,预留墓穴是明确、既定的身后安排。

陈亮一生定居北京,没任何证据表明他生前希望葬去东北。继母汪玲经公告传唤,也没有拿出任何可以佐证自己说法的材料。

《民法典》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依据公序良俗和传统丧葬习惯,优先尊重逝者早已确定的安葬规划,判决继母不得阻拦陈小亮领取骨灰,配合将骨灰与原配合葬。

同时,汪玲依然拥有对陈亮的祭奠权利,只是不能单方决定安葬地点,判决现已生效。

有人觉得,才再婚2年,能有多深感情?人走茶凉!人家有儿子,肯定会让父亲和母亲合葬的,不掺和多省心!

有人说,这老太太肯定还得再找人的,揽着骨灰干嘛呢?自己找不自在!

还有人说,这个继母就想在家里当家,证明自己的地位,或许还有别的想法!

这一纸判决,守住了人情、守住了传统,也尊重了逝者半生的约定。

也让大家明白:身后安葬不是亲属谁强势谁说了算,一切要以逝者遗愿和既定事实为先。

信源:新京报 2026-10-24
对此您觉得再婚妻子有权要求将来合葬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