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的父亲去世后,继母要求把骨灰带回东北安葬,那里墓地比较便宜,但男子不同意继母的决定,他要求把骨灰放在北京。双方因此事发生争执,竟在殡仪馆直接抢起了骨灰,甚至还报了警。在多次协商无果后,男子将继母告上法院,要求继母不得阻碍自己领取父亲的骨灰。网友:要不一人一半?
陈先生的母亲赵某早在2003年就已经去世,当年家人在平谷区的一处陵园买下一处双穴墓地,本意就是留给夫妻二人日后合葬。
可是赵某去世多年后,陈先生的父亲在2023年选择再婚,与东北女子汪某登记组建新的家庭,不过二人没有再要孩子。
再婚2年后,也就是2025年6月,陈先生的父亲不幸病故。在处理后事阶段,陈先生与继母汪某的矛盾彻底爆发。
汪某认为应当将配偶的骨灰带回东北老家安葬,但陈先生完全不能接受,他认为父亲一辈子生活在平谷区,且早就预留好了和生母赵某的合葬墓穴,理应遵从最初的安排,让父亲和母亲长眠一处。
但汪某认为自己是现任妻子,有权决定配偶安葬在哪。
双方谁也不肯让步,甚至在殡仪馆争抢骨灰寄存证,场面十分难堪,最后只能报警求助。
民警介入后,也没办法调和双方巨大的分歧,只能先把骨灰暂时存放在殡仪馆。
无奈之下,陈先生一纸诉状将汪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汪某不得阻拦自己领取父亲的骨灰,同时由对方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不少网友认为,老人一直生活在北京,且已经有了墓地,真的没必要安葬在东北。
但也有网友认为,既然老人再婚了,那就应当听再婚妻子的,配偶的权利应该比子女大。
那法院会怎么判呢?
其实陈先生与汪某之间的争议,无非就是祭奠权的争议。如果让父亲安葬在东北,那陈先生每年都得去次东北。
但如果让丈夫安葬在北京,且和前妻同葬,对汪某来说也不公平,毕竟她是现任妻子。
《民法典》第1045条第2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玲作为现任配偶、陈先生作为亲儿子,二人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双方都享有丧葬处置、祭奠的合法权利,没有谁天然拥有绝对优先权。
其次,在陈先生的父亲生前,并没有留下任何遗言,称希望死后安葬在东北。
陈先生的父亲大半辈子都生活在北京,且早就备好与原配的双人墓穴,这是早已成型的规划。
汪某如果要让陈先生的父亲的骨灰安葬在东北,就应当提供陈先生父亲愿意的证据。
但法院公告送达之后,汪某也没有提交配偶希望葬去东北安葬的相关证据。
《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最终,法院认为,结合陈先生父亲的生活轨迹、预先做好的安葬安排、本地殡葬习俗、公序良俗等,判决汪某不得阻碍陈先生领取父亲的骨灰,并且需要配合将骨灰安葬进已经购买的墓穴。
虽然这份判决已经发生效力,但汪某的心理还是不舒服,毕竟自己的丈夫和前妻葬在了一起,想想怎么都不得劲。
最后,骨灰不是一件可以争夺归属的普通物品,它是生者寄托哀思的人格载体。家事官司赢了判决书,却往往输掉亲情。逝者生前最不愿看见的,莫过于亲人撕破脸面对簿公堂。
通过这件事,也提醒再婚家庭,要提前正视身后事相关事宜,有条件可以提前沟通留下书面安排,避免人走之后家人陷入无休止拉扯。
那您更倾向尊重原配旧墓的安排,还是尊重现任配偶的想法?欢迎在评论区聊聊您的看法。
信息来源:光明网 2026-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