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案改判无罪
特意去查了当年的报道,造成这个冤案的主要原因是:
1、检察官故意隐瞒了张志超不在场的证据。有四份证人证言,提到说张志超不在现场,但公诉检察官没有向法庭出示,故意隐瞒这些证据。
2、办案法医故意隐瞒张志超不在案发现场的关键物证,故意不将对张志超有利的证据,写入尸检报告和鉴定意见。
从上面这两个因素便能看到,张志超既有不在现场的人证,又有不在现场的物证,结果办案检察官和法医故意隐瞒了这些证据,导致出现冤案。
3、一审判完后,审判法官代替张志超,在宣判笔录上签字,表示不上诉。
原本人家还有上诉的机会,结果法官代替人家写了不上诉,很是离谱。
4、在案件由公检机关的侦办初级阶段,张志超便向检察官表示过自己没犯罪,要求检察官查明事实,还自己清白,结果办案检察官不但没有给他查明事实,反而将这个无罪表述通知了公安机关,导致他再次受到公安机关的逼供。
从上面这些内容可以看到,这不是一个因偶发原因导致的冤案,而是公检法以及法医鉴定机构等多家办案人员,联合起来搞的系统性冤案。跟我们之前讲的,说因为担心错案责任追究,才不给翻案的情况,还不太一样。
就是已经有了不在场的人证和物证,却还这么办,从本质上来讲,属于办案机关迫于破案压力,找了替罪羊,或者最开始可能认为他是嫌犯,但后来发现不是,但仍然把他当成替罪羊,把他钉死在案件上,以此来完成自己的破案任务。
非常恶劣。
而更恶劣的是,真凶逍遥法外。
因为你抓了一个无辜的人,给他定了罪,则真凶便跑了,连被追捕压力都没了。如果这个案件没有被破案,则案件持续挂在公安进行稽查侦办,真凶会有心理压力,担心哪天把自己抓了,有些在长期的心理压力下,可能会投案自首。
但现在有了替罪羊,案件结束了,真凶连心理压力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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