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也能定罪?”上海,男子因与邻居发生矛盾,深夜持棍将楼下13辆汽车砸坏,损失合计23945元。警方介入后很快将男子抓获,但对方却否认作案。警方为了查证,将监控画质增强,但依旧无法确认作案人就是男子,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后男子退租,房东介入打扫卫生时,发现了空调外机上的一根钢管,案件再次重启,但男子依旧否认作案。不过,检察机关并未采信男子的话,对其提起了刑事诉讼。
据悉,今年年初时,某小区201号楼道门口的多辆车一夜之间被人砸坏,地上散落着大片玻璃碎渣,那些车的车窗破损严重,部分整块车窗直接被砸穿。
物业保安接到消息后立即报警,然后迅速组织人员到场调查取证,毕竟这是该小区第一次发生如此恶劣的损毁财物事件。
民警赶到现场后,清点确认一共有13辆汽车遭到不同程度损坏。经过价格评估,13台受损车辆,财产损失合计23945元。
后警方调取监控,寻找作案人的踪迹。根据监控显示,案发时间为晚上10点40分,监控拍到一名身形偏瘦的男子,手持长管实施砸车行为。但夜晚光线差,监控距离较远,画面只能看到模糊轮廓,完全分辨不出人脸样貌。
办案民警一帧帧反复回看监控,耗费一个半小时梳理出关键轨迹,发现这名男子是从201号楼走出作案。作案后,又重新回到这栋楼里面,一直没有出来。
警方赶到后就把楼栋出入口全部管控,外人没有机会进出,砸车的嫌疑人就藏在这栋居民楼之内。
根据物业统计,这栋楼登记业主只有7户,可大量房屋被隔断转租,实际居住着11户人家。民警连夜上门逐户排查,叫醒已经熟睡的租客。
在询问402室北侧房间的租客李某时,警方发现其身材消瘦,神色异常,心中顿时起疑。
后民警在他床上搜出一件黑色连帽衫,衣服款式、穿戴形态,和监控录像里作案黑影高度匹配。
然而李某从头到尾矢口否认自己是作案人,还反复质问办案人员:“你们拿什么证据证明就是我干的?”
后续警方对监控画面做了增强处理,但依旧无法识别出人脸。案件就此陷入零口供困境,由于没有目击者,也没有可以直接锁定身份的影像证据,所以案件调查一度停滞。
李某没过多久便退租了,二房东准备打扫李某租住过的房间,为后续出租做准备,却意外发现在卫生间窗外的空调外机平台上,找到了一根长度89厘米的金属钢管。
警方获取钢管后,发现钢管上有凹陷,与车辆上的砸击痕迹吻合。
然而案件重启后,李某却辩解这根钢管只是拿来晾晒衣物使用。
为了驳斥李某的说辞,检察机关专门前往现场实地勘查,发现晾衣架很矮,伸手就能够着,完全没必要使用钢管。
另外办案人员还查实,李某此前因为偷用邻居排插做饭,和其他住户产生矛盾纠纷,认为他具备泄愤报复的作案动机。
可李某在法庭上依旧咬定自己“没有出门、没有听见、什么都不清楚”,自始至终拒绝认罪。他认为只要自己不认,法院就没办法定罪。
但是李某也许忘记了,刑事案件定罪从来不是只看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0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同时满足五大条件即可定罪:证据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全部合理怀疑;推理符合生活逻辑与经验常识。
本案中,监控锁定了嫌疑人就在201号楼内、衣着身形与李某匹配、作案工具被查获、李某的辩解违背现场客观情况、具备作案动机,全部间接证据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结论唯一,因此能够定罪。
那李某的行为该定何罪?
有人认为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一般需要一个动机,要么是因纠纷引发的报复,要么是与人发生矛盾时情绪失控等。
李某与室友发生过矛盾,按理说要报复也是室友的财物,可李某却把楼下的多辆车砸坏,这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特征。
因此,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第3项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因为和室友闹矛盾,为发泄私愤,不计后果砸毁多台不特定业主的车辆,不仅仅侵害车主财产,同时扰乱小区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破坏公共安宁。
其中,财物损失2万余元,已经达到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标准。
最终,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
最后,口供只是刑事案件众多证据当中的一类,绝非定罪的必要条件。现实当中,不少犯罪分子以为只要咬紧牙关不承认,就可以逍遥法外,这是巨大的误解。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
案例来源:看看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