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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阳,一男子酒后误认路人是朋友,随手拍了下女子的后背想打个招呼,发现认错人后

四川资阳,一男子酒后误认路人是朋友,随手拍了下女子的后背想打个招呼,发现认错人后,他立刻给女子道歉,可是在没想到,女子却不依不饶,直接报警了,警方不予立案后女子不死心,又以临床诊断出应激反应为由,主张赔偿32.95元的医疗费和5000元精神损失费,法院经过两审,最终结果出来了!
 
街头一次认错人的招呼,最后走完报警、就医和两审诉讼。

四川资阳这起纠纷,争议不只在于陌生人能不能碰别人,更在于一次短暂接触,怎样判断行为性质,又该如何证明后续损害与它有关。
 
今年5月7日20时33分,赵某在资阳一家奶茶店门口背对马路,和朋友聊天。

梁某喝完酒路过,远远看见她的背影,以为是熟人,抬手拍了下她左肩后背。
 
赵某回头后,两人发现彼此并不认识。梁某随即解释自己认错人,当场道歉,随后离开。

整个接触持续时间很短,但赵某并没有把这件事当作普通误会处理。
 
当晚22时04分,赵某报警,称自己被陌生醉酒男子摸后背,感觉遭到猥亵。警方查看公共视频并询问双方后,认为现有证据达不到猥亵案件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
 
这里要分清一件事,不予立案不等于警方认定当事人没有不舒服,也不等于所有民事责任自动免除。

它说明的是,依现有证据,警方没有按猥亵案件立案。之后法院还要结合行为方式、当事人反应和证据,判断民事诉求是否成立。
 
赵某后来两次就医,病历记载她受到惊吓,出现失眠、心慌、回避事发地点等情况,临床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两次诊疗共花费32.95元。

她起诉梁某,要求登报道歉、支付医疗费,并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时,法院没有把梁某的举动说成妥当。没确认对方身份就伸手拍肩背,确实不够谨慎。

但法院同时看了整个过程,接触位置在肩背,动作简单、时间短,梁某看清认错人后马上道歉、解释并离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他有猥亵意图,也不足以认定他故意侵害赵某人格尊严。
 
梁某表示愿意书面道歉,法院准许了这项处理。

赵某提出的登报道歉、32.95元医疗费和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均未获支持。判决要求梁某在生效后10天内出具书面道歉。
 
赵某不服,提起上诉。她认为梁某所谓认错熟人的说法缺少客观证据,自己和对方所说的朋友外形差异明显,而且事后出现睡眠障碍,医疗费与梁某的行为有关。

她把精神损害抚慰金从5000元降到2500元,要求二审改判。
 
二审期间,双方没有提交新证据。资阳中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梁某行为不够妥当,但接触短暂,发现认错后立即道歉,整体表现符合误认熟人打招呼的情形,过错程度较低,不足以认定侵害赵某人格尊严。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什么有诊断,却没有判医疗费?关键不只是医院有没有记录症状,还要看这些症状能否与被告行为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临床诊断可以说明当事人出现了不适,却不必然意味着对方就该承担全部治疗费用或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对性骚扰和人格权益都有规定,但碰到具体纠纷,不能只凭当事人给行为贴上的标签下结论。

比如在人多拥挤的公交车上发生短暂碰撞,和有人在对方明确拒绝后仍持续触碰,行为细节并不一样,判断时也会看接触方式、持续时间、当事人反应和相关证据。
 
同样,警方不予立案并不能代替民事审理;病历也不是赔偿成立的唯一依据。公共视频、现场证人、事后沟通记录等,都可能影响法院对经过和责任的判断。

说到底,是否越界要看具体行为,赔不赔则还要看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能不能说清。
 
这起纠纷里,梁某没有因为“只是打招呼”就被认定做法合适,法院也没有因为赵某确实就医,就直接判梁某赔钱。两审结果最终落在一份书面道歉上。

陌生人突然拍肩,谁都会有不舒服的可能;但从不舒服到认定法律责任,中间还隔着证据和具体情节。

遇到类似情况,你会先接受当场道歉,还是选择报警、就医并继续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