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回应案件改判法官是否被追责
对于错案追责制度,属于典型的双刃剑。
如果没有错案追责制度的话,有些办案人员可能会随意办案,甚至因私枉法办案,因为反正也没有错案追究制,办错案不会有什么严重后果。
但有了错案追究制度后,在案件进入流程后,哪怕发现有问题,想要翻案也会变得很难。这一点,在刑事案件中尤为明显,比如,某个刑事案件一旦得到公安立案,则在实操中很少有主动撤案的,哪怕后续发现案件有些问题,一般只能通过检察院不予逮捕,来结束案件流程。
另外,在没有错案追究制的流程中,你会发现改判变得相对容易。
比如,在劳动仲裁案件中,由于劳动仲裁委和法院是两个系统,所以,有些劳动案件经过劳动仲裁委裁决后,假设起诉到了法院,一审法院一般不会严格参照劳动仲裁委的裁决结果,进行裁判。
即便在有些案件中,你觉得劳动仲裁委的裁决结果,好像没什么大问题,但是到了一审法院,仍然可能被轻易改判。
因为法院和劳动仲裁委是两个系统,互相没有上下级关系,也没有错案责任追究制,所以法官便不怎么看劳动仲裁委的裁决结果。
但是,一旦一审法院判完后,假设你上诉到二审法院,则改判的难度又会直线上升。
这便是中国法院的一些实操潜规则。
书本上不会教的,但官司打多了,便大概能感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