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的前夫与女子离婚时,心里有愧,答应补偿给女子100万元,事后,又反悔了,不愿意给女子。
女子一怒之下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前夫给钱。结果庭审中,又意外得知前夫在婚内还瞒着与几个兄弟姐妹,继承了前婆婆的一套房产,分得400余万元房款。
因为继承发生在婚内,女子认为这笔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又再次起诉了前夫,要求前夫分给自己一部分。
女子前夫懵了,认为这笔房款是自己母亲的遗产,与女子毫无关系。
那问题来了,女子能不能要求分割这笔房款?
其实关于这点,《民法典》第1062条第4项有明确的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第1063条第3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女子能不能要求分割前夫从前婆婆处继承的房款,不能要看,继承是不是发生在婚内,还要看前婆婆是否明确指明由前夫一人继承。
如果女子的前婆婆明确指明由女子前夫一人继承,女子就无权要求分割,反之,女子就有权要求分割。
也正是因此,法院查明虽然女子的前婆婆去世前立了遗嘱,写明将房产分割分给女子前夫,但是并没有明确说明女子前夫继承的份额仅归女子前夫一个人所有,不属于与女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最终认定涉案400余万元房产属于女子与前夫的夫妻共同财产,支持了女子要求分割的诉求。
对此,有人觉得,判决有理有据,也有人觉得,这样的判决,对于继承的一方不公平。
应当注意的是,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尤其是财产共管、共用,就形成了一个共同体。把婚内继承财产算作共同财产,其实就是对婚姻的一种守护。
作为父母的,如果真的纠结这点,想把财产只留给自己的子女,完全可以在遗嘱里写明归子女个人一方所有,与子女配偶一方无关。
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也就是说,即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不等于分割时平分。还要综合考虑财产来源、贡献大小、双方有无过错等情况。
这事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