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四川资阳,一男子晚上外出饮酒,酒后在回家路上看到一个熟悉的女性背影,以为是熟人,

四川资阳,一男子晚上外出饮酒,酒后在回家路上看到一个熟悉的女性背影,以为是熟人,便上前和对方打招呼,拍了一下对方的左肩后背。

等对方转过身,男子这才发现认错了人,连忙向对方道歉。

怎料,女子认为被男子冒犯,并没有原谅男子,等男子离开后,直接报警,声称被男子摸了后背,感觉自己被猥亵。

男子的行为属不属于猥亵?

猥亵是指违背他人意愿,出于追求性刺激的目的,对他人身体进行抠摸、搂抱等等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的规定,最低处5日,最高处15日拘留。

具体到本案,男子虽然未经女子同意与女子进行了肢体接触,但是并没有恶意的动机,与女子肢体接触的部位也并并不具有明显的隐私性,显然不属于猥亵。

因而警方一番调查后,最终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

不过,虽然如此,女子依旧没有罢休,而后又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赔偿自己32.95元医疗费以及5000元精神损失费。

女子的理由是,男子突兀触碰自己的行为即便不构成猥亵,也突破了边界,吓到了自己,导致自己出现心慌、失眠、不敢独处等症状,被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宁。

那法院又该怎么判?男子的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构成要件有四个:第一、存在过错行为;第二、存在损害事实;第三、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第四、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子的行为虽然有失稳重,但是属于熟人之间一般性的社交接触范畴,不构成侵权。

不过,考虑到男子庭审中自愿同意书面向女子道歉,最终判决男子限期向女子书面进行道歉,驳回女子的其他全部诉请。

据悉,一审判决后,女子仍表示不服,进行了上诉。

女子表示男子没有证据证明是“认错人”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虽然男子确实没有证据直接证明自己当时是认错了人,但是从整个案发的过程来看,男子仅拍了一下女子的左肩后背,与女子短暂接触后,看清女子的长相后,便向女子道歉,解释认错人,符合生活中的一般场景。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男子的解释具有合理性,同样认为男子的行为虽有不当,但是过错程度极低,达不到侵权的程度,最终驳回了女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仅仅因为被男子拍了一下肩膀,结果却逮着男子不放。不知道该说女子是太娇贵了,还是太较真了。

不管如何,本案也都再次提醒大家,法律就是法律,不是想当然,情绪再大,也要看证据!

此外,也提醒大家,出门在外,与异性朋友打招呼时,一定要看清楚,同时尽量不要选择肢体接触的方式,避免扯上不必要的麻烦!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