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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后才发现:前夫婚内继承400多万房款,起诉要求分割,法院判了 老人把房子

女子离婚后才发现:前夫婚内继承400多万房款,起诉要求分割,法院判了
老人把房子留给儿子,前妻却分走了一半。问题不在儿子不孝顺,在遗嘱上少写了11个字。
李女士和张先生协议离婚。协议里写了共同房产和存款怎么分,男方自愿补偿女方100万,但一直没给。李女士起诉要这笔钱,庭审时却撞见另一件事——婆婆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去世,张先生的兄弟姐妹五人签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由张先生一人按母亲遗嘱继承房产62.5%的份额。之后五兄妹把房子卖了,张先生分到400多万元。
李女士随即追加诉求:这笔钱是婚内所得,得给我分。
北京三中院最后认定:张先生继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持女方分割诉求。
很多人看到这里会骂一句"这女人脸也太大了,婆婆的房子凭什么分"。但法条写得明白——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第1063条第三项给了唯一例外:遗嘱或赠与合同里明确写"只归一方"的,才算个人财产。
张母的遗嘱只写了"房产份额由儿子继承",没有写"该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少这层意思,前妻就有权分。
说白了,老人那句"我的都是他的",在法院眼里等于"他们两口子的"。
这案子给所有准备立遗嘱的父母提了个醒。想让财产真正落进自己孩子口袋、不外流,遗嘱里得写清:
"我名下位于××的房产,由我的子女××个人继承,该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
只差一句,性质完全不同。
也给正在离婚的人提个醒:继承份额、股权、知识产权收益这些容易漏掉的财产,务必逐项列明写进离婚协议;遗产还没分割完的,先别急着签"双方再无其他财产争议"的兜底条款,一签,事后想翻就难了。
至于离婚后才发现的账,还有机会。《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的,离婚后可以起诉再次分割,时效是自发现之日起三年。
老人写遗嘱时多想一步,胜过身后一家人闹上法庭。
个案结果因事实而异,涉及大额继承建议提前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