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10 月 20 日极目新闻报道,江苏无锡惠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居住权纠纷。一名七旬老太的儿子离世后,留下两套老宅拆迁得来的安置房,一套 70 平方米、一套 120 平方米。老人主动放弃两套房产全部继承权利,只希望能独自在小套房屋内终老,儿媳却不同意老人单独居住这套房子,双方闹上法庭。
这名秦阿姨已经七十多岁,案涉两套安置房来源于她和老伴早年修建的老宅拆迁。儿子去世之后,老人和儿媳、孙女一同协商遗产处理。为了让儿媳、孙女完整拿到两套房子的产权,秦阿姨自愿放弃全部继承权,双方口头约定,老人享有两套房屋的终身居住权。之后秦阿姨便和儿媳、孙女一起,住在面积 120 平的大户型安置房里面。
几代人长期同住,生活习惯、作息上的矛盾慢慢积攒,摩擦越来越多。秦阿姨不想继续共同生活,便提出新的诉求,自愿放弃大套房屋的居住权益,只要求独自享有 70 平小套房屋排他的终身居住权。儿媳并不认可这个方案,她表示老宅后续自己和丈夫也曾出资翻修,这些年也一直在照料老人,不同意老人独占小房子,双方协商无果,老人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儿媳一方提出,居住权需要登记设立,双方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所以老人的居住权约定不能生效。承办法官结合案情审理认为,秦阿姨是以放弃整套房产继承权作为对价,和家人达成居住权的约定,双方已经形成居住权设立合同,不能单纯以没有登记,直接否定这份约定的效力。同时,安置房根基来自秦阿姨夫妻建造的老宅,老人对这套房产的形成有着重要贡献。
法院还考虑到,儿媳、孙女对于秦阿姨并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强行继续共同居住,只会持续激化家庭矛盾,不利于老人安享晚年。老人只要求独居小套房屋,诉求合理,兼顾各方利益,也符合尊老敬老的公序良俗。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秦阿姨对这套 70 平方米的房屋享有独占、排他的居住权,居住期限直至老人离世。判令儿媳、孙女配合老人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一审判决之后,儿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承办法官解释,居住权的设立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本案中老人让出房屋产权,换取安身养老的居所,属于公平合理的约定。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益,不只是给老人一个落脚的地方,也应当尊重老人想要安宁独居、减少矛盾的需求。
这起案件也给很多家庭提供参考,家人之间处理遗产的时候,可以提前书面约定居住权,及时完成登记,减少后续家庭纷争。在处理家事纠纷时,法律也会优先保障老年人基本的居住需求,守护老有所居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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