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十三年。贵州这起案子发生在2022年8月,法院给出的答案干脆利落,入室抢劫加上强奸,两罪并罚。
网上不少人盯着十三年这个数字喊重。我觉得,真正该被盯住的不是刑期长短,而是他嘴里那句嫖娼。
这套说辞一点都不新鲜。翻一翻各地法院的判决书,同类辩解脱口而出的频率高得让人后背发凉。
他的算盘打得很精。抢劫是重罪,强奸是重罪,只有嫖娼最轻,罚款、拘留几天,认了也就过去了。
可他忘了一件最基本的事,法律从头到尾看的是行为,不是他事后给自己贴上的那张标签。
那五百块的性质,其实一眼就能看穿。刘某当时被扑倒在地,嘴被捂住,耳边是一句不许喊,否则有她好看。
在这种处境下掏出来的钱,谈不上半个自愿。她是拿钱换平安,换的是当下不被进一步伤害的可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写得很硬,入户抢劫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人会绕一个弯子,说他本来是去偷东西的,怎么一转身就成了抢劫。这个弯子最高法早就捋直了。
2016年1月发布的指导意见说得清楚,抱着侵害户内人员人身和财产的目的进门,盗窃中途转成抢劫,就是入户抢劫。
最高检的指导案例更不留情面。检例第17号里,陈邓昌入户盗窃被当场发现,只威胁了一句不许喊叫就跑了。
他连被害人一根手指都没碰,照样被认定为入户抢劫,佛山中院二审判了十年,另加盗窃罪一年九个月。
拿这把尺子去量贵州的张某,他做的只会更重。他不但动了手,抢完之后还动了别的心思。
所以第一层辩解根本立不住。入户抢劫这四个字,从他闪身进门的那一刻就已经落定。
第二层辩解更恶劣。他说那100块是服务费,说两个人是见不得光的交易,说得好像自己只是做了笔小买卖。
嫖娼的前提是合意。刘某从头到尾没有同意,更没有提出过用身体换钱,这一点案情里写得明白。
她掏出五百块,是要他立刻走人,不是要他留下。钱的方向反了,事情的性质也跟着全反了。
那100块是他自己扔下的。强奸已经完成,犯罪已经既遂,这时候再补一张钞票,什么都改不了。
我认为,这种辩解最阴的地方,是把一个人当成可以事后定价的物件。先动手,再付钱,账就算平了。
强奸罪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两罪并罚按第六十九条计算,十三年一点也不离谱。
江苏虎丘有过一个很像的案子。2014年1月,韩某持菜刀入室,对女主人撂下一句要么给钱要么陪睡。
他最后被判了十四年。同样的路数,同样的托词,法院给出的答案一样硬。
我觉得,十三年放在这条脉络里算不上重。它只是把两笔账老老实实地加在了一起,一分没多要。
更值得说的是案子背后的那一层底色。刘某的丈夫在外打工,她一个人守着几亩地,一个人住在村里。
村里人不多,彼此都熟,她洗澡时没关大门。这不是疏忽,是熟人社会长期养出来的一种松弛。
我不赞成把这句话读成对她的责怪。案情里没有一丝一毫她的过错,错的是那个推门进来的人。
可现实就摆在那里。我觉得农村女性常年独自在家的情形并不少见,白天在田里,晚上在屋里,门后没有第二个人。
她们能指望的,不是每天提心吊胆地锁门,而是出事之后有人接警、有人起诉、有人把判决落下来。
这一次,法律没有掉链子。十三年,是把家被人硬闯这件事,认认真真算进了代价里。
有句话我不客气地摆在这里。这些年替施暴者找理由的风气一直没断,说她收钱了,说她没有拼命反抗。
收钱是恐惧的结果,不是交易的开端。把这两件事混成一件事,等于替下一次暴力提前备好了说辞。
张某站在法庭上说的每一句话,都不是一时口快。他清楚哪条罪轻,清楚怎么把水搅浑。
但辩解权不是撒谎权。一个人可以为自己辩护,不能靠重写事实来给自己减刑。
他以为一句嫖娼就能把强奸洗成买卖,把十三年的账算成几百块罚款。法院没给他这个机会。
回到开头那句话。他收下五百,又扔下一百,自以为给这桩罪行标好了价。法槌落下,价码是十三年。
信息来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8月11日发布的第五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