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去足疗店消费后,发现金戒指丢了,于是报警。派出所查了监控,并未发现金戒指。男子不甘心,几天后,又去报警,还举报足疗店涉黄。经过询问,男子和为他服务的女技师都承认,在按摩过程中女技师为男子手淫并致其射精,男子还付了100元。由于两人双双违法,男子被罚款500元,而女技师则被拘留5日。
据判决书记载,男子小冯(化名),在一个午后的三点,进了一家足疗店,按摩、放松。
第二天,小冯发现戴在左手上的金戒指不见了,怀疑丢在了足疗店,还可能被藏了起来。
为了找回金戒指,小冯选择了报警,派出所出警后,调查了足疗店沿途的监控,也看了足疗店内的监控。
而沿途的监控显示,小冯去足疗店时左手并没有戴戒指,足疗店仔细找了找,也没有发现小冯说的戒指。
本以为事情就此打住。可是,四天之后,小冯又去了派出所,这次报警说女技师在给他按摩师的时候偷了他的戒指,还举报足疗店涉黄。
这个性质可就不一样了,派出所随即进行了调查,对小冯和女技师分别询问,他俩都陈述,提供了手淫服务,费用100元。
如果小冯不说,女技师不说,可能这事就翻篇了。但小冯因为找不到戒指还怀疑是女技师偷了戒指,在找不到情况下泄愤,连自己都给举报了。
派出所根据违法情节,对小宋罚款500元,而对女技师拘留5日,还没收了100元的费用。
这正是应了那句老话,妥妥的伤敌一千,自损八百。
后来小宋不服,提起诉讼,还提出自己进行了前列腺手术,无生理需求,以否认接受手淫服务一事。
但一审法院根据在案的执法视频、小冯询问笔录、女技师技师及店长的询问证言、100元的转账记录,认定形成完整证据链,能足以证实小冯支付100元对价接受技师手淫色情服务的违法事实。
《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 《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双方就色情服务达成合意、支付对价并着手实施手淫、口淫等行为,均应当按卖淫嫖娼依法处理。
基于上述规定,即便小冯没有和女技师发生性关系,但仍以嫖娼处理。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二)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
基于小冯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加上到案后主动陈述事实,可以减轻处罚,因此小冯被罚款500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冯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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