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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娅的行为为什么不算合理避税? 有人认为,薇娅避税的方法,其实跟其她明星开工作

薇娅的行为为什么不算合理避税?

有人认为,薇娅避税的方法,其实跟其她明星开工作室的目的是一样的。不少明星都要开一个工作室,其中就有合理避税的目的。因为明星开了工作室,演员的片酬则会要求打给工作室,工作室一般是个人独资的性质,而个税最高能交到45%,工作室交的比个税少,这个税率差就是合理避税后省下的。而薇娅也是注册了个人独资企业,将个人劳务所得变更为企业经营所得。单纯来看,确实在合理避税,但为什么最后会翻船?有人说,是因为薇娅在直播带货上做出的体量实在是太大了,但简单想一想,这并不是问题的本质。

其实,认清“薇娅的行为为什么不算合理避税”,只需弄明白两个方面的问题:

1、薇亚类的行为是否真的属于所谓的“合理避税”;

2、“合理避税”的前提是什么?

一,薇亚类的行为真的属于所谓的“合理避税”吗?

目前,“税务筹划”机构不断兴起,税务筹划恍然成为合法行为。但真的存在所谓的“合理避税”吗?

当你发现在累进的情况下企业税收比个人税收还少的情况下,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当然是设立公司,把钱放在自己的企业里好了。但当一个人总收入固定,在不增加总支出的情况下,仅仅通过一个个自设的空壳公司,然后把收入变换一下存放“位置”,“个人收入公司化”,就能实现税收的变化,真的合理吗?

其实,这不过是一种“避税”目的很明确的左右手互博游戏。如果明星们把口袋装不下的钱再装进“自己编织的麻袋”里,然后再把它们“搬回家”,那她的收入性质真的产生变化了吗?

回答是:没有。

因为她所谓的公司,不过是一个服务个人“仓储”或“货运”的工具而已。钱还是那些钱,个人把它放进去,然后再如数取出来,就可以绕过法定的税种与税率,你认为合理吗?

当然,避税者为了掩人耳目,把个人收入放进公司时,也是会通过一层核算的。但仅通过一层公司收支计算之后真正落到个人的最终收入,再走一次个独,走一遭完全没有实质经营性活动、纯粹为了避税的空壳公司,为什么很多人能理所当然心安理得地自我“心理建设”:这是合理避税,不是偷逃税款?

二、“合理避税”的前提是什么?

合理避税的前提,是构建真实的交易关系。

真的要让“避税”合理,需要构建一套合理的经营交易方案和自洽的商业逻辑,从而构建起真实的交易关系。

你看,国内众多的明星们,在这方面就做得游刃有余,你明知他(她)们在避税,却拿他(她)们毫无办法。明星们最常见的避税套路有两个,一个是“自导自演”,就是自己同时做演员,也是导演;二是演员在自己名下成立“文化公司”或“演艺公司”,个人名下的文化公司就是自己参演影视剧的投资方。个人作为演员的收入通过一定的商业逻辑设计,不再以个人劳务的形式体现,而是体现成一种投资,自己不拿或者少拿报酬,通过后期票房分红来实现,就打造出一种变不合理为“合理”的模式。

其实,这种现象不仅是国内独有的。当制度设计采取累进税率的情况下,企业税收比个人税收还少,把钱放在自己的企业无疑是让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项。但仅仅把钱在公司放一放并不能回避故意逃税之嫌,然后呢?就是将本身的个人消费尽可能地都做到企业支出中去,自己只拿法律规定的合理必须的部分,只要不是“集体企业”,无需过多考虑分红等要求的情况下,出现盈余就做一笔企业投资,比如买套房,都可以很好地解决税收问题。虽然公司就是个人,个人就是公司,但你拿法律的尺子去丈量它时,你会发现它没有突破法律,所以能奈几何?

弄清了这两个问题,你就明白了薇娅的行为为什么不算合理避税。其一,所谓的“合理避税”并不真的存在,它是制度性的漏洞给偷逃税者收开了一个让偷逃税合理化的口子;其二,薇亚个人收入与公司之间没有形成真实的交易关系,也就是说她不具备合理避税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