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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银行职员半个月内两次嫖娼,以为被公安机关罚款500元后便再无事。谁知银行

四川,一银行职员半个月内两次嫖娼,以为被公安机关罚款500元后便再无事。谁知银行随后一纸通知,以他“存在嫖娼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为由予以开除。银行职员认为,银行尚未穷尽警告、降职、撤职等较轻处罚手段,而是直接开除,太过严厉,不予认可。但鉴于开除已经成既定事实,便基于20多年工龄、月工资16000多元的事实,向银行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80多万元。

据裁判文书,张某早在2000年就进入银行工作,先后在信用社、支行多个分理处任职,俨然是位20多年的老职工了。

但张某并不洁身自好,在25年4月期间的15日内,先后两次进行嫖娼,被公安机关罚款500元。

好事不必出门,坏事一传千里。张某嫖娼一事,很快就在银行传开了,影响很不好。

经过研究,银行决定将张某开除,一张《关于给予开除处分的决定》,便将张某扫地出门。

张某死活也没想到会闹成这样的局面,丢人、丢工作,昨天还风光满面,今日就狼狈不堪。可这又能怨谁呢?

既然是开除,张某便从法律上找漏洞,看看能不能基于违法解除主张赔偿,20多年的工龄,被开除前的工资16000多元,赔偿金差不多80多万元。

张某核心的理由是,自己赔偿已经被公安机关处罚了,但并不是刑事犯罪,银行在没有进行经过或撤职的情况下,选择直接开除,违反劳动合同法。

但银行并非无理无据,其提出根据《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责任人撤职(解聘)至开除处分”。

而这个处理办法虽由上级单位制定,但基于金融行业具有垂直管理的特殊性,该办法明确适用于全省(四川省)某银行系统员工,且经全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符合民主制定的法定要求。

此外,张某对处理办法还进行学习和考试,银行认为对张某具有约束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

张某因两次实施嫖娼行为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该行为不仅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更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信誉是其经营发展的核心,对员工的职业操守、品行规范有着高于普通行业的合理要求,将嫖娼等违法行为列为严重违规并设定“撤职(解聘)至开除”的处罚阶梯,属于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范畴,亦符合金融行业的监管导向和公序良俗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鉴于银行将“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责任人撤职(解聘)至开除处分”规定进处理办法,而张某的嫖娼行为也违反了这一规章制度,银行开除张某,并不违法。

最后,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