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最佳,是妥妥的一道中级、注会考题——关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魏某与甲、乙是朋友关系。甲向魏某借款,魏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向金融机构申请到了20万元消费贷款,放款当日,魏某即将该20万元转给甲,甲出具借条,并由乙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确认,甲、乙对魏某以消费贷款转贷均知情。借款到期,甲无力全额清偿,魏某起诉要求甲继续偿还尚欠的本金77961元及相应利息,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查,甲已向魏某支付的总金额(连本带息)共计132197.43元。
规定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规定2: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规定3: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有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在本案中:(1)魏某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甲,魏某与甲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2)因主合同无效,乙提供的担保也无效;由于乙对魏某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知情,属于“担保人有过错”的情形,乙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甲不能清偿部分的1/3。(3)由于借款合同无效,魏某无权请求甲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只能请求甲支付资金占用费;又由于甲对魏某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知情,属于“对借款合同的无效有过错”的情形,资金占用费应按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甲尚欠魏某本金67802.57元(200000-132197.43)及按照规定计算的资金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