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的做法值得学习!”湖北,一老人在世时,立下遗嘱,谁照顾我的起居和颐养,谁得我的房产。老人的三个儿子也同意,还出了共同的声明,表示由老三照顾老人的起居和颐养,房产归老三。在老住院的两个月期间,老大和老二也和老三轮流照顾老人。但老人去世后,老大和老二认为也尽到了赡养义务,应该也享有房屋的继承权。但法院却不这么认为。
据报道,老人有三个儿子,老伴去世的早,从2019年开始,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由老三负责照顾。
老人一方面考虑自己的晚年如何安详度过,一方面又怕百年后自己的三个儿子会因房产继承起纷争。
于是,老人根据实际情况,叫来了三兄弟,表明自己的心意,谁照顾我谁的房产,口说无凭,还立下遗嘱:
“继承人中谁负责照顾我的起居和颐养,在我百年后谁就继承我的这套房产,共同负责照顾我的起居和颐养就共同拥有继承权。”
从遗嘱的内容来看,老人没说必须将房子给谁,而是加了条件,谁照顾我、谁养我,谁得房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二人、三人。
这样的内容很合理,也很聪明,就是拿房子作为条件换取晚年的媳妇说,还不偏不倚。
对此,三个儿子也通情达理,考虑老三常年照顾的客观情况,老大和老二也在老人立遗嘱的当天出了份共同声明:
“遵照母亲今日所立遗嘱,由老三夫妇照顾母亲的起居和颐养,房产由老三继承。”
此后,老三夫妇尽心尽力的照顾老人。
老人因病住院后,老大和老二也很孝顺,在住院期间,白天和老三轮流到医院照顾老人,晚间雇请护工护理,但是饮食还主要由老三安排送餐。
老人去世后,本以为三兄弟能够遵照遗嘱处理遗产问题,但老大和老二有了想法,认为老人住院也进行了照顾,履行了赡养义务,提出要分房产。
三兄弟各有各的道理,既然谈不拢,则由法院定分止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
1、老人所立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遗嘱将“照顾起居颐养”与房产继承相挂钩,本意是老人希望自己晚年得到长期、持续、全面的日常照料,实质是以特定赡养义务的履行作为取得案涉房产继承权的条件,属于附义务遗嘱。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既然遗嘱有效,应当遵照遗嘱处理。
4、兄弟三人共同签署的郑重声明,则是对遗嘱中赡养义务履行方式的具体约定。三人进一步明确由老人承担日常照料义务并据此继承房产。老三自2019年起持续照顾老人起居至其去世,已履行遗嘱所附义务。
基于上述理由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房屋由老三继承。
当然,老大和老二在老人住院期间也进行了照顾,但这是为人子女应尽的孝道,值得肯定。
但是回到法律层面,既然有遗嘱,而继承人也履行了遗嘱内容,应当按照遗嘱履行,这也是遗嘱大于法定继承的根本原因。
这个案例给老人一个很好的提示,如何在自己的晚年和日后子女间的继承寻求一个平衡点。
虽然三个儿子最终还是打了官司,但也仅是从法律上弄个明白,至少老人在世时得到了照料、颐养天年,还是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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