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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合同是无效合同的法律解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无效合同,虽然具有相对性,但是从法律条文看,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无效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     业主和物业之间的最根本关系,是经营者和消费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必然应该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条来完成。       消费者权益保护 ​

前期物业合同是无效合同的法律解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无效合同,虽然具有相对性,但是从法律条文看,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无效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

    业主和物业之间的最根本关系,是经营者和消费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必然应该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条来完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做规定的,受其它法律法规保护。       业主做为消费者,同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八条明确指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那么我们哪位业主在接收房子时,开发商(物业)向业主介绍了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的依据和服务标准的制定呢?业主做为消费者根本就不知情,开发商(物业)根本也没让你知情,又有哪位业主参与了协议的讨论与修改呢?连消费者最起码的知情权都没有,这难道不违法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指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既然物业跟业主个人签的合同,业主在知情后,发现物业的所做所为都是完全违背业主意愿的,那么抛弃不良物业的盘剥,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也是合规合法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明确指出,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完全没有体现业主的意愿,既不公平、又不合理。这种单方面的强卖,严重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种单方面的强卖,盘剥业主的合同就是违法合同,违法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第26条明确指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着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这个条款,物业的前期物业合同里面也没有体现,这种视法律为儿戏的合同咋能有效呢?

      业主们,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