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女子与相亲认识3个月男子闪婚,男子给了20万彩礼,婚后3个月女子怀孕,丈夫竟对怀孕妻子拳打脚踢!过了一个月,男子再次动手,女子一怒之下打了胎,并要求离婚,而男子要求归还20万彩礼,却被女子一口拒绝,双方闹到了法院!
10月17日,扬子晚报报道这则“闪婚闪离”的案件。
男子陈某(化名)经过媒人介绍,与女子周某(化名)相识,两人聊得还算不错。
虽然周某是二婚,而且还有过孩子,但陈某年纪也大了,彼此也觉得对方都是过日子的人,便在短短才认识3个月就订了婚!
按照农村习俗,陈某先是给了周某18.8万的彩礼,又给了1.8万的改口费。
做完这些,两人便去领了证,还办了酒席,陈某又给了对方1.8万压箱底钱。
实际上,除了给了20多万彩礼外,陈某在和周某交往期间,逛街看电影等等,以及后来办酒席,一共还花了近5万。
可结婚之后,两人的关系却迅速变得紧张起来,就在婚后第3个月,周某查出来怀了孕。
本来这是一件天大的好事情,陈某应该对妻子呵护有加才是,可令周某万万没想到的是,陈某竟因为一件琐事,对怀孕的妻子拳打脚踢!
周某非常失望,当即提出要与陈某离婚,可在亲朋好友的劝导下,周某决定原谅陈某一次。
陈某也给妻子道歉,并写下了保证书。
可仅过去1个月,陈某再次动手打了周某,这让周某彻底死心,她干脆搬离了家,还打了胎并提出要与陈某离婚。
陈某最后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返还20万彩礼,可周某认为改口费、压箱底钱这些不是彩礼,而且一部分彩礼也用来买嫁妆,因此拒绝退还!
就这样,双方闹到了法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陈某两次殴打周某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周某在怀孕初期,陈某就对她进行殴打,本身行为风险极高,陈某写下保证书之后,短期内再次实施殴打,属于重复家暴,主观恶性明显。
家暴只有 0 次和无数次,保证书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家暴,遭遇家暴第一时间报警、就医、留存证据,必要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必要时,周某可以直接报警,殴打他人将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
2、如何看待陈某要求周某返还20万彩礼的要求?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陈某和周某已经登记结婚,如果按照上述法律规定,20万彩礼原则上是不能退还的。
但是,上述法律条文里也提到,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返还部分比例。
陈某和周某两人认识3个月,结婚4个月便离婚,属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况,因此,陈某是可以主张返还一定比例的彩礼。
不过,陈某在离婚过程中属于明显过错方,而且女方婚后怀孕,后因男方家暴终止妊娠,司法解释明确孕育、终止妊娠属于重要考量因素。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并未直接开庭,而是进行了调解。
法官认为,只有大额的额财物赠与才属于彩礼,而类似于改口费、压箱底钱等属于礼仪性赠与,不能认定为彩礼,同样,两人之间的共同消费,办酒席这些花费均不能认定为彩礼。
此外,周某还花费2万购置了嫁妆,也需要在彩礼里扣除。
最后,法官在考虑了男方过错,女方二婚已育等等情况后,做出了返还9万彩礼的结论。男女双方也一致认同并签署协议。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