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和妻子将房屋98%的产权份额赠与给了女儿,并另外给了女儿300万元,可女儿多次辱骂父亲,并未尽到赡养义务。男子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让女儿返还财产,法院判了。
陈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关系,两人只生了一个女儿小陈。
对于这个女儿,他们很是宝贝,从小对她就是百依百顺,捧在手里怕摔了,含在嘴里怕化了。
他们想着家里的东西迟早都是要给女儿的,便早早做了公证,把他们的自有房屋98%的份额赠与给了女儿,还另外赠与了300万给女儿。
那时陈先生和妻子还想着,他们把财产给了女儿,以后他们年纪大了,女儿肯定也不会亏待他们的,他们后半辈子还得依仗女儿。
可没想到,女儿却被他们养废了。
女儿从小到大,以及成年后所有的开销,都是他们夫妻给的。
要钱就算了,女儿还经常跟他们吵架。
尤其父女之间,小陈对父亲没有半分尊重,经常辱骂。
一开始陈先生还能自我安慰,想着这是自己亲生女儿,父女哪有隔夜仇,忍忍就过去了。
可到了后来,女儿的举动愈发离谱,已经超出了正常家庭的矛盾程度,并且他年迈后,女儿对他不管不顾,完全不赡养。
陈先生的心渐渐凉透了,自己掏心掏肺养了几十年的女儿,自己和妻子把房子和大半辈子的积蓄都给了她,最后换来的却是长期辱骂,女儿连基本赡养义务都不肯尽。
他又气又悔,怎么都没想到女儿竟然会凉薄到这个地步,悔的是当初不该脑子一热,把全部身家早早交了出去。
无奈之下,陈先生将女儿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赠与,要求女儿归还房产份额和300万赠与款。
法院支持了陈先生的诉求,判决小陈返还财产。
陈先生和妻子通过公证把房产份额和300万赠与给了小陈,为什么还能请求撤销呢?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陈先生和妻子出于亲子关系,把房产份额和300万给了女儿小陈,双方也完成了赠与。
可小陈长期辱骂父亲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普通家庭一般矛盾的范畴,严重侵害了陈先生的人格权益。
另外,小陈作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且她具备赡养能力,却完全拒不履行。
陈先生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女儿返还财产。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必须按约定履行义务。
父母把大额房产、积蓄赠与给子女,大部分都是奔着“子女要承担赡养义务,照料老人晚年生活”的目的去的,子女拿到赠与款项后,应当照料老人,承担赡养义务。
父母在赠与时,也可以在协议里白纸黑字的写明赡养条款,如果子女做不到,那就收回赠与。
百善孝为先,即使父母没有给子女留什么财产,子女也应当照顾父母,赡养父母。只拿钱,不孝顺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为了自己的晚年生活,老人也不必急着处分自己的房子、积蓄等,守好老窝,守住老本,钱在自己手中,什么都好说。
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吗?
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