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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钱不要脸!”湖北,一女子因病去世,与其同居10年男友却并未离开,而是以“女婿

“要钱不要脸!”湖北,一女子因病去世,与其同居10年男友却并未离开,而是以“女婿”身份留下,给女友母亲养老送终,获得了500万遗产!岂料,老人的外甥女突然冒出来,要求代位继承遗产,还将“女婿”告上法庭,而法院判决亮了!

10月17日,南方都市报报道了这则案例!

女子林某是一名独生女,她一直没结婚,到了50多岁,便找了一个与她年纪相仿的男子陈某谈起了恋爱,两人还同居起来。

虽然两人日常几乎以夫妻身份生活,但一直都没有去领结婚证,就这样,陈某与林某,还有林某的老母亲在一起生活了10来年。

2021年,林某突然生病,虽然男友陈某尽心尽力照顾,但林某还是因病去世。

林某去世后,她年近九旬的老母亲的生活就成了大问题,老母亲上没有父母和兄弟姐妹在世,下没有儿女子孙,算是一个孤寡无依无靠的老人。

按道理说,林某去世,作为她的男友,陈某本可以就这样离开,但他并没有,而是留下来,继续照顾林某腿脚不便的母亲。

要知道,此时的陈某也快70岁,特别是林某的母亲在一次摔倒后,生活都快要无法自理,如果他不管,根本没人来料理。

所谓日久见人心,林某的老母亲与陈某一起生活10多年,早已经把他当成真正的女婿看待。

陈某真诚善良,对老母亲也好,她对陈某十分的信任和依赖。

为此,2021年9月,林某老母亲与准“女婿”陈某签了《遗赠扶养协议》,内容是陈某为女友林某的老母亲养老送终,而老母亲则把自己名下两套房子全部赠与陈某。

双方签订协议之后,还签了赠与合同,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2023年2月,林某的老母亲因病去世,在此之前,一直都是“女婿”照顾其日常起居,端屎端尿没有任何怨言,死后又为她操办了丧葬事宜。

林某老母亲死后,陈某自然获得了两套房产,总价值在500万左右。

本以为一切都顺理成章,岂料,林某老母亲的外甥女,也就是其妹妹的女儿郑某突然跳了出来,要求代位继承所有这些遗产。

郑某的理由也很简单,她在姨母生病期间曾多次上门探望,还进行了照顾!

可陈某却一口否认,称林某老母亲摔倒骨折,卧床不起无人照料时,压根没看到郑某的影子,她根本没对老人有过照料。

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郑某将陈某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陈某继承遗产是否合理呢?

从法律上讲,陈某并未与林某领证,双方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按法定继承顺序他是没有资格继承林某老母亲任何遗产的。

不过,陈某与林某老母亲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那么他就有了获得遗产的合法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陈某对林某的老母亲进行扶养和照料,又给她养老送终,算是履行了扶养义务,自然可以继承林某老母亲的遗产。

只不过,为什么林某在去世前一直不与陈某领证,如果领证之后,连《遗赠扶养协议》也不用签,陈某就可以法定继承其全部遗产,这点确实令人疑惑。

2、如果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郑某有代位继承资格吗?

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很多人认为郑某在法定继承上没有资格,实际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如果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林某老母亲的遗产可以顺位由其兄弟姐妹继承,兄弟姐妹去世的,可以由其子女代位继承。

所以,法定继承上郑某是有资格的,只不过,遗赠扶养协议大于法定继承,因此,郑某无法再继承姨母的遗产。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与林某老母亲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视频和公证处公证为证据,法院予以认可,其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郑某提出来她对林某老母亲多次探望和照顾,但没有出具对应的证据,对于其“扶养较多”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郑某的探望行为不等于法定赡养义务,单纯偶尔探望,不属于法律意义上 “扶养较多”,不足以分得遗产。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