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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觉得考点难,我觉得从夹杂着情绪、杂乱无章、唠唠叨叨的当事人陈述中整理出案情

大家都觉得考点难,我觉得从夹杂着情绪、杂乱无章、唠唠叨叨的当事人陈述中整理出案情来更难。新出炉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案子~

刘某从赵某处借款,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张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2022年7月,因刘某无力还款,三方协商后同意借款展期至2022年12月31日,张某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仍为2年。由于刘某展期到期仍未还款,赵某在2024年1月至6月无数次向刘某催账。2024年7月,赵某遇家庭重大变故,该项债权被搁置。2026年9月底,赵某想起这项债权,现拟起诉刘某还款、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约定为2年合法么?分析:合法。保证期间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才按6个月处理。本案约定了保证期间长度为2年,合法;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又由于经三方协商同意展期,张某的保证期间为自2022年12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2026年10月,赵某对刘某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经过?张某的保证责任是否已经消灭?分析:(1)赵某对刘某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应为自2022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但因赵某在2024年1月至6月无数次向刘某主张权利,赵某对刘某的诉讼时效无数次中断;重新计算后的诉讼时效期间至2027年6月届满,2026年10月,赵某对刘某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2)由于张某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赵某自2022年12月31日后并未向张某主张权利(并未请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后张某的保证责任消灭,张某早已不需要向赵某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