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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41岁男子打篮球时,认识一六年级女学生,并给她买了手机和电瓶车,女孩又找

广东,一41岁男子打篮球时,认识一六年级女学生,并给她买了手机和电瓶车,女孩又找男子借2.5万,男子约女孩到仓库亲密接触后借给了对方,不久,女孩再借1.5万,男子借钱后再次邀请女孩来仓库,岂料女孩扭头报警,男子被判刑1年半,又被女孩告上法庭索赔15万!
(来源:裁判文书网)

41岁的男子朱某在一家公司做仓库管理员,平时工作之余喜欢打篮球。

2021年3月初,朱某在篮球场打篮球时,与一名13岁正在读6年级的女孩刘某相识。

刘某经常在篮球场附近玩耍,两人见面次数一多,自然就熟悉起来,朱某觉得刘某活泼可爱,平时便请她吃零食,偶尔也带她吃饭。

时间一长,两人感情慢慢就上来,朱某为了方便与刘某联系,专门给她买了个手机。

两人在手机里聊得火热,朱某对刘某也有了异样的情愫,对她越发照顾有加!

有一次,刘某在微信上向朱某哭诉,说自己把同学的电动车弄丢了,现在心情很糟糕,朱某也大方,直接花5000块给刘某买了辆新的!

虽然两人平时交流的比较多,但朱某一直没有突破界限,表现得还算克制。

2023年2月,刘某在聊天中,突然提出来想找朱某借钱,在朱某追问下,刘某说自己奶奶生病住院,需要一笔钱做手术,但家里拿不出来,便想到了朱某。

朱某思索了许久,便回复说可以借给刘某,不过需要刘某来他工作的仓库当面聊。

事后按刘某的说法,在仓库里朱某亲吻了她,还摸了她上身隐私部位和大腿。

做完这些后,朱某给刘某转了钱。

可令朱某没想到的是,过了几天,刘某又在微信里找朱某借钱,说手术费用还是不够,还差1.5万!

朱某也没多想,直接就转给了刘某,又约刘某来仓库“谈心”!

可令朱某万万没想到的是,他没等到刘某前来,而是等来了警察。

随后,朱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后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刑1年半。

可事情还没完,刘某随后又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朱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

应该说,朱某在此事中吃了大亏,不仅坐了牢,还面临着巨额索赔。

当然,本案中朱某固然是色迷心窍,但女孩心机之深更令人胆寒。

朱某错误之处就在于对方不满14岁,是法律意义上的“儿童”。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对方是儿童,量刑上更重,而且对于儿童来讲,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不影响该罪的认定。

或许在仓库,刘某并未表现出抵触和反抗,甚至是出于自愿,但朱某仍构成犯罪。

对于女孩刘某来说,她再次提出精神赔偿请求是否合理呢?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一般来说,刑事犯罪主张民事诉讼针对的是实际物质损失,精神损失法院一般不受理,原因是犯罪分子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

但有些特例会得到支持,比如类似这种侵犯未成年人案件会酌情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朱某赔偿刘某6000元精神损失费。

不得不说,这个13岁的女孩比成年人更有心机更成熟,朱某吃亏也不冤。

这里也提醒我们,与未满 14 周岁未成年人交往,必须守住绝对安全边界,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不要因为对方主动聊天、愿意见面、看似成熟,就认为可以进行亲密接触。哪怕对方 “不反抗、自愿”,只要实施猥亵行为,直接构成刑事犯罪。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