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很多事情,你看不惯的很多事情,早就被毛主席看透了!所以说,毛主席的思想能穿透几百年!
1951年12月29日,毛主席就胡乔木送来的新闻刊发请示作出批示:“照发。应于卅日见报。”第二天,《人民日报》头版拿出大幅版面,公布河北省委揭发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的经过,还登出了开除二人党籍的决议。
刘青山、张子善都曾在战争年代长期从事革命工作。新中国成立后,两人先后担任天津地委领导职务,主持地方党政工作。他们利用治河工程及其他经济活动,伙同不法商人侵吞、骗取和挪用大量国家财物。
早在案件公开前约半年,天津地区已有部分党员对二人的行为产生不满。有人提出意见,遭到排挤、打击;二人又用欺瞒上级、馈赠财物等手段笼络干部。掌握情况的人不敢讲,上级收到的情况不真实,违法行为便继续扩大。
1951年11月21日至12月1日,河北省委召开第三次党代表会议。
随着问题被集中揭发,参会代表进一步追查案件,批评有关领导的官僚主义。刘青山于11月29日、张子善于12月2日先后被逮捕。12月4日,河北省委作出开除二人党籍的决议,经中共中央华北局批准。
1949年3月,在西柏坡召开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全国胜利已近在眼前。毛主席要求干部保持谦虚谨慎和艰苦奋斗,警惕胜利后可能袭来的“糖衣炮弹”。人民政权的机关将进入城市,接管企业、财政和物资,干部面对的考验也由战场延伸到行政权力与经济利益。
1945年,黄炎培到访延安,同毛主席谈过政权兴衰的历史周期率。
黄炎培担心,一个政治团体艰苦创业时人人勤奋,事业扩大以后,却可能因懈怠、权力膨胀而走向衰败。毛主席谈到民主,提出让人民监督政府。那时中共尚未在全国执政,双方谈论的却是掌权之后谁来约束掌权者。
1951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决定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
12月8日,毛主席又为中央起草指示,要求发动群众,大张旗鼓地揭露贪污浪费。
到年底,他同意把刘青山、张子善案公之于众,地方党组织内部查处的案件由此成为全国关注的警示。
1952年2月10日,保定举行公审大会。
河北省人民检察署提起公诉,河北省人民法院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并于当天执行。河北省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孙光瑞亲笔书写公诉书。两人借治河工程等机会勾结商人,侵吞、骗取和非法挪用的国家资金合计171亿余元,按当时使用的旧人民币计算。
两个月后,惩治贪污由运动中的集中查处进一步进入成文法规。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中,有毛主席,也有七年前在延安谈论历史周期率的黄炎培。4月21日,毛主席签署命令公布施行。
条例的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工作人员侵吞、盗窃、骗取公款和收受贿赂等,均属于贪污罪。第十三条还规定,领导人员发现所属人员贪污而故意包庇、不予举发,也要受到处分。
第十四条进一步写明,任何人都有权向行政、监察、公安、检察和法院等机关检举贪污行为;对检举人打击报复者,也要受到刑事或行政处分。刘青山、张子善曾经压制下属意见,法条便给检举与追究报复行为规定了正式途径。
1956年9月,中共八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党员可以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工作人员,可以向中央提出申诉、控诉;不尊重乃至侵害这些权利,要受纪律处分。邓小平在修改党章的报告中专门提出,党外人士能够提供党内不容易获得的监督,帮助发现工作中的错误。
1957年,整风开始时曾鼓励党外人士提出批评,随后反右派斗争严重扩大化,一批知识分子、爱国人士和干部被错划为右派。一些提出批评的人受到政治处分,批评和监督权的实际行使受到严重影响。
此后,毛主席在社会主义社会阶级斗争问题上的判断出现更严重的错误,党内民主集中制受到损害,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逐渐发展。1966年“文化大革命”发动,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毛主席负有主要责任,党中央也未能及时纠正错误。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刑事追诉和审判开始有了统一的成文法律依据。1981年历史决议又对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及“文化大革命”作出明确评价。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新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对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十年前天津地区曾有干部因揭发贪污受到排挤,这一次,对批评者的保护写进了国家根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