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女子家的燃气,每个月大概用30元左右。可是燃气公司给她换了一个新表,这新表一换,她的燃气费直接上升到500多元。她当然是怀疑这个新表有问题,但燃气公司的人告诉她,新表没什么问题。之所以收500多元,是因为旧表的累计读数是369立方米,但传到他们系统的数据源是196立方米,相差173立方米,这500元的费用就是这173立方米的燃气费用。
王女士是从2023年入住新房的,入住新房之后,他们就开始用燃气。
但是王女士一家做饭的次数并不多,做的菜也不是特别多,所以燃气也用得不多,每个月30元左右就可以了。
自从她入住以来,使用的燃气一直保持稳定的状态,每个月30元左右,所以她从来没有觉得这有什么问题。
今年的9月初,燃气公司来到她家,跟王女士说,这个旧表是2017年的,现在已经快用10年了,他们要把这个表给换掉。
反正是免费更换表的,王女士觉得旧表已经用了那么长时间,换个新表也正常,而且这个是燃气公司的事情,她也没有多大的意见,这新表就这么安装在她家了。
结果就安装了一个月,就发生了让她感到不可思议的事情。
9月份,她的燃气费居然需要交500多元。仅仅是一个月的时间,燃气费就上涨了十几倍。
而这一个月,他们家没有任何特别的情况,使用燃气的频率和平常时是差不多的。正常情况下,她家的燃气费应该还只是30元左右。
突然间要交500多元,并且这个情况是在换了新表之后发生的。王女士当然认为应该是新表的读数出了问题,所以燃气公司才收她500多元的燃气费。
仅仅一个月时间就要交500多元,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累积下去,一年下来她可能就得多交几千元,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啊。
更何况,她实际上没有用那么多燃气费,为什么要交那么多燃气费?
于是她就质问燃气公司,为什么要收这么多的燃气费?
对此,燃气公司作出了回复,说王女士家确实要交这么多燃气费。
这是因为,他们把旧表给换下来之后,发现旧表的读数累积是369立方米,但根据系统的信息,王女士缴纳的燃气费,实际上只是196立方米的费用。也就是王女士有173立方米的燃气费用是没有交的。
于是他们加上这个月的燃气费用,和那173立方米的燃气费用,合在一起就要500多元。
他们表示之所以要收这500多元,就。要补齐此前的没有交的费用,这是由于系统数据偏差导致的漏缴差额。
王女士听了他们的解释,觉得如果事实确实如此,燃气公司要收这500多元,她也没有意见。
只要下一个月的费用,还是正常的30多元,她觉得这也正常。
只是旧表的读数是否有问题?王女士表示怀疑,她希望这个旧表由专业的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这个旧表计量是正确的,证明那500多元是燃气公司多收的。如果这个旧表计量,如燃气公司所说的那样,她也愿意交纳500多元。
总之发生这样的事情,如果说旧表的计量,确实有问题,那么王女士确实要根据实际情况,补缴纳相应的费用。
但是如果旧表的计量没有问题,是燃气公司的系统数据有问题,那么燃气公司就应当退还这500多元给王女士。
与此同时,王女士还有权要求燃气公司证明这个新表的计量没有问题,否则后续还有可能会出现这些问题,只有燃气公司证明新表计量没有问题,可以正常使用新表,才不会再出现多缴燃气费的情况。
王女士要多交500多元,燃气公司说是王女士欠费了500多元,那么燃气公司就得举证证明,王女士确实欠那么多钱。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件事是燃气公司要求多收这500多元的,王女士不需要自证清白,应当由燃气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燃气公司应当给出旧表计量有误的证据,并且还要给出他们系统的数据是正确的的证据,才可以要求王女士支付这500多元。
那么你对王女士的事情有何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