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不要脸!”北京,一男子在妻子死后,抛弃8岁女儿再婚,从此不管不问,女孩被爷爷奶奶带大,岂料,如今男子年老卧病在床,先将2套房和87万拆迁款全赠与继子,扭头却找到亲生女儿索要赡养费,未曾想背后还有隐情!
10月14日,智慧生活报报道了这则新闻。
周某已年近七旬,因为生病行动不便,只得一直卧床,不仅如此,周某的很多身体疾病需要吃药和治疗。
周某有过3次婚姻,第一任妻子因病去世后,留下一个8岁的女儿,周某便选择了再婚。
2年后周某离婚后又再次结婚,尔后便没再生育,一直与三婚的妻子和妻子带来的继子生活。
考虑到周某生病,而且行动不便,老伴和裤子便将周某送到了养老院,住养老院以及平时医疗花销很大,老伴和继子感到压力很大,周某便想到了亲生女儿,想让她支付赡养费。
未曾想,女儿一口拒绝,周某觉得女儿不孝,连自己的父亲都不管,直接将女儿告上了法庭。
可女儿却非常委屈,她说出了拒绝支付赡养费的缘由。
原来,周某在第一任妻子,也就是亲生女儿的母亲死后,直接选择了再婚,此后就不再管女儿,这时女儿才8岁!
女儿说自己日子过得很苦,没爹没娘,只有跟着爷爷奶奶生活,平时还有两个姑姑接济,才将她养大成人。
在与法官倾诉时,女儿声泪俱下,说她小时候因为父亲不管不顾,爷爷奶奶家里条件也不好,她连初中都只念了半年就辍学了。
两个姑姑也证实了女儿所说的经历属实。
此外,女儿还对父亲提出来的日常生活和生病治疗开销大的说法提出了质疑。
她表示,父亲的房子拆迁获得2套安置房,还有87万多的拆迁补偿款,而这些房产和款项全部被他无偿赠与了继子!
女儿质疑,父亲本可以留下相当一笔可观的财产来供自己养老,却全部赠与继子,扭头却来找她这个女儿索要赡养费,分明是恶意转嫁风险!
虽然这些说法都属实,可周某还有其他隐情,那就是周某曾放弃继承父母,也就是女儿爷爷奶奶的遗产。
也就是说,爷爷奶奶的房产和存款都由女儿继承了,这方面周某感觉吃了亏,女儿支付赡养费算是补偿!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周某将房产和存款全部赠与继子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87万存款和2套房是周某的个人资产,并非遗产,如何处置是周某的个人权利,从法理上来讲,只要周某不是迫于威胁或者欺诈情况下的赠与,都是有效的。
当然,从情理上讲,周某早年对亲生女儿未尽抚养义务,之后又将全部财产赠与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继子,确实令人难以接受。
2、周某早年未尽抚养义务,女儿能否免除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法律上对于赡养义务没有设置限制条件,也就是说,赡养父母是法定强制义务,并不能以当年未尽抚养责任直接予以拒绝,这是两个独立的义务。
此外,也不能以周某擅自处置了财产来拒绝赡养,当然,周某恶意提前掏空自身养老资产、转嫁养老成本给子女,属于过错在先,法院大概率会大幅调低赡养费用。
3、如何看待周某放弃祖辈遗产、女儿继承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孙子女、外孙子女均不在法定继承人的两顺位之内。也就是说,只要父亲(周某)活着,孙女不能直接以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爷爷奶奶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周某才是其父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周某先去世了,女儿继承爷爷奶奶遗产属于代位继承。
本案属于周某作为儿子,在遗产分割前书面放弃自己那一份继承权,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最终继承到了其女儿名下,并不等于他将财产赠与女儿,这是两个概念。
孙女拿到爷爷奶奶遗产,不会自动抵消赡养父亲的法定义务,只是法官裁判赡养费金额的重要公平参考情节。
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周某正考虑是否撤诉。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