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替别人养儿子的下场!”北京,老人将87万拆迁补偿款和2套房子赠与给了继子。他患病后,妻子和继子却让他住进了敬老院,并称开销太大,无力承担。
老人将亲生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女儿给赡养费。可女儿也很委屈,自己8岁开始跟着爷爷奶奶、姑姑长大,父亲根本没管过自己,自己丈夫残疾,家庭困难,父亲有足够的资金养老,不能恶意要求自己承担赡养责任。老人最后说了实话:我只是希望她能多来看看我,照顾照顾我。结局让人唏嘘。
女儿那句“他根本没管过我”,在法律上不能成为拒绝赡养的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写得清清楚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院的判例反复确认同一个逻辑: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两项义务不是相互依据的对向性关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而免除。河北滦平法院的判例更直接:成年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不以父母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父母子女之间具有经济上的联系,但更重要的是身份上的联系,不能实行等价交换。
但“不能免除”和“必须全额承担”是两回事。
女儿丈夫残疾、家庭困难,这些是法院在酌定赡养费金额时必须考虑的因素。赡养费的数额要根据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赡养人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一个丈夫残疾、自身经济拮据的女儿,跟一个继承了87万拆迁款和两套房的继子,在赡养责任的分担上,法律不会让他们平均分摊。
继子那笔账,才是这个案子里最该被追问的。
老人把87万和两套房赠与继子,这个行为在法律上叫“附条件的赠与”还是“无条件的赠与”,决定了他今天能不能要求继子返还或承担更多赡养责任。如果赠与的时候有口头或书面约定“你拿了财产要给我养老”,继子不履行,老人可以主张撤销赠与或要求继子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如果只是单纯的赠与,那继子在法律上只承担跟亲生女儿一样的赡养义务,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和老人的实际需求来分配。
“父母有足够的资金养老,不能恶意要求子女承担”——这句话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重庆永川法院执行过一个案子,老人有12万存款,五个子女还是被判决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执行法官说得很清楚:父母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自由支配,父母有财产并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吉林朝阳法院的判例也确认,老人每月有2000多退休金,五名子女每人每月仍需支付500元赡养费,法院的理由是“有养老金等经济收入的,可以相应降低子女应承担的赡养费,而非免除赡养义务”。
但老人最后说的那句话,让整个案子的性质变了。
“我只是希望她能多来看看我,照顾照顾我。”这句话把官司从“要钱”变成了“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包含三样东西: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子女给钱是赡养,常回家看看也是赡养。紫阳法院今年10月调解过一个几乎一样的案子,养女因为生活困难暂时无力兼顾老人,法官调解之后,养女每月支付400元赡养费,并承诺定期上门探望、陪伴老人。
一个把87万和两套房给了继子、然后被送进敬老院的老人,起诉女儿要赡养费。
他缺的未必是钱。继子拿了财产不养他,亲生女儿从小没管过、现在日子也紧。他坐在法庭上,真正想说的那句话,是“我只是希望她能多来看看我”。一个父亲用一场官司,换来女儿出现在法庭上。这个结局让人唏嘘的地方不在判决本身,在他要的本来就不是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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