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文和张媛构成什么罪?
上海一家大公司刚被总公司调查组把所有高层挨个批得抬不起头,谁料俩平时见面就掐的普通女员工,居然趁人不备联手把会议室里的公章和巨额现金全抱走,直接把整个公司的控制权攥在了自己手里。
这事说出来没人敢信。
今年1月北京总公司专门派了调查员张源过来,刚到上海就直接联合公司安保部,把负责对外发声的宣传部门全控制住了。
紧接着开全员大会,当着全公司的面把上海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一众高层挨个点名批评,场面要多尴尬有多尴尬。
大会散场大家都忙着议论刚才高层挨骂的事,谁都没注意,空荡荡的会议室桌上,正放着公司的公章,还有堆得老高的巨额现金。
一个是管总机的张媛,一个是普通员工小文,这俩人平时在公司就不对付,见了面都要翻白眼的程度。
结果那天俩人居然神同步,趁着所有人都没留意,冲上去一把把公章和现金全抱走,转头就占为己有了。
等大家反应过来的时候,整个上海分公司的命脉,居然直接落到了这俩人手里。
不少人看完这事第一反应都是,这俩人胆也太肥了?这难道不算抢劫?
今天就给大家掰扯清楚,这俩的行为到底犯了啥罪。
很多人都分不清抢夺罪和抢劫罪的区别,今天就把相关法律里这条讲得明明白白,全是干货,看完以后遇到类似事你自己就能判断。
根据法律第267条明确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啥叫抢夺?说白了就是你明着拿,但是没对着人动手,也没拿刀拿枪威胁人,就是趁人不注意把东西夺走。
要定抢夺罪,得满足两个核心条件:
主观上你就是明明白白想把别人的东西非法占为己有。
客观上你确实动手把东西抢走了,全程没对着当事人的人身用暴力或者胁迫。
要是你抢东西的时候敢对着人动手,或者拿刀架人脖子上逼人家把钱交出来,那直接就定抢劫罪,判得比抢夺罪重多了。
而且不是抢点小东西就定罪,得抢到一定数额,或者你抢了好几次,才会按抢夺罪追责,抢的钱越多,情节越严重,判的越重。
回到刚才那俩女员工的事,小文和张媛本来就不是管财务、管公章的相关负责人,俩人明知道公章和公司现金是公家的,还趁着散会没人注意公然夺走占为己有,完完全全符合抢夺罪的所有构成要件,妥妥的就是抢夺罪。
说真的我干这么久普法,这种俩平时不对付的人临时联手抢公司公章现金的事,真的是头一回见。
你说这俩人图啥啊?真以为把公章抢到手公司就是自己的了?
换你是公司的法务,你会怎么处理这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