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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讹钱?”广东,一10岁女孩在书法班上课时,孩子父亲发现,男老师多次触摸女儿头

“想讹钱?”广东,一10岁女孩在书法班上课时,孩子父亲发现,男老师多次触摸女儿头发、脸颊和面部,顿时火冒三丈,认为男老师性骚扰其女儿,可对方却回应是在帮女孩端正写字姿势,父亲将男老师告到法庭索赔20万,而法院判决亮了!

10月14日,扬子晚报报道了这则案例。

张某的10岁女儿小张,在一家书法培训机构上课,早在张某报名时,他就要求一定要是女老师给自己女儿上课。

可就在这一天,给小张上课的女老师因为特殊原因请假,培训机构便临时调过来一名男老师潘某代课。

不过,代课的事情,女老师没有提前告诉张某,这令张某十分不满。

可就在男老师上完课后,张某突然跑到培训机构讨说法,称自己女儿被潘某性骚扰,要求对方赔偿。

潘某觉得自己冤枉,张某则说潘某在上课的时候,多次凝视小张,还是说张某主动靠近小张,不仅摸她额头,还摸了鼻子和脸颊,甚至头发和右上臂。

按张某的说法,小张在此过程中表现的十分抵触和回避,但张某仍然执行了骚扰动作,事后张某从课堂上的监控数了一下,潘某触碰其女儿达9次之多。

男老师潘某哭笑不得,他说摸下巴,脸颊还有右上臂这些,都是为了给孩子端正写字姿势,而且不仅是对张某的孩子,无论男孩女孩,他都是以同样的教学方式对待。

对于男学生,甚至很多都会倒在潘某的怀里撒娇,这是一件十分平常的师生互动,张某分明是吹毛求疵。

可张某不依不饶,仍旧认为潘某性骚扰,而且还报了警,可警方却认为违法事实不存在。

张某不甘心,又将潘某及培训机构告到法院,要赔偿医疗费3962.18元、后续治疗费10万元以及10万的精神损失费!

实际上,本案因有现场的监控视频,比较容易清晰看到当时的场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要认定性骚扰事实存在,需要有三个关键要素:

一是指向特定人,然后触碰隐私部位;但从监控上看,除了面部和右上臂,男老师潘某未触碰到任何小张隐私部位,而且时间很短,也不针对小张一人如此。

二是违背受害人真实意愿;从监控里可以看出,小张与张某有说有笑,神色轻松,根本没有恐慌和回避的动作,无法证实行为 “违背其意愿”。

三是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伤害;张某拿出来小张的一系列医疗单据,上面挂号人还是张某的姓名,而且都是心理咨询,并未有身心受到伤害的直接证据。

从公安机关的角度来说,从张某报警后,警方开始调查,到最终给出结论,是不存性骚扰的情况,也说明违法事实不存在。

最后,法院认为潘某的行为是正常的教学活动,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张某还得掏1500多诉讼费。

从家长的角度来看,保护孩子是无可厚非的,但也不能风声鹤唳。

从本案来看,代课男老师仅为小张代课一次,正常的教学接触便让张某怒火中烧,这其中的疑窦令人费解!

关键是,仅仅是面部和右臂的接触,张某就提出近20万的索赔要求,属实令人侧目,看上去有点故意讹钱的味道。

当然,作为男老师,在面对女学生时还是应当保持基本的距离,避免过分接触引发误解。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