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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男子带7岁的儿子逛商场,孩子走S型无障碍通道时,放着正常通道不走,翻越

江苏常州,男子带7岁的儿子逛商场,孩子走S型无障碍通道时,放着正常通道不走,翻越围栏时,不慎摔倒,磕坏了4颗牙齿,花了2000多医药费。男子觉得商场全责,要求商场承担全部医疗费。法院判决商场承担3成责任,网友吵翻。

赵先生带7岁的儿子小军逛商场,路过一段S型无障碍通道时,7岁的孩子正是淘的没边的年纪,放着好好的正常通道不走,偏偏要翻越围栏。

结果脚底一绊,整个人结结实实摔在硬邦邦的地面上,当场磕坏了4颗牙齿。

赵先生又气又心疼,带着孩子跑医院处理,前前后后花了两千多块医药费。

他觉得这事全是商场的责任,要求商场承担全部医疗费。

可商场觉得他们也挺冤的,S型无障碍通道旁就留了正常行人通道,并且围栏上边也贴了警示标识。孩子翻越围栏,家长没有带好孩子,这怎么能全怪商场呢?

双方沟通未果,赵先生把商场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商场承担三成责任。

对于这个判决,有网友说生意难做,不放围栏,摔倒要赔钱;放了围栏,放高了,磕坏了要赔钱;放低了,孩子翻过去摔了要赔钱,怎么做才能不赔钱呢?

也有人说商场为何要承担3成责任,这不是家长的责任吗?家长带孩子出门,肯定要看紧了的,马路上有坑,摔了是不是也要赔钱?

之前内蒙古也有类似案例,一名5岁男童在广场玩耍时,爬上地下商场入口的破损玻璃顶,从缺失玻璃的位置坠落重伤。

商场虽然贴了“禁止攀爬”标识,也安排了白天巡查,但没对玻璃缺失处加装物理围挡,巡查人员也没及时发现并制止孩子的危险行为。

法院认定商场作为管理者,仅靠警示标识和日常巡查,没采取实质有效的防护措施,未尽到充分安全保障义务,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孩子母亲全程看护缺位,承担40%的次要责任。

回到小军磕坏牙齿的事件中,7岁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备基础的危险识别能力,完全能判断“翻越围栏会摔倒”的风险。

小军放着正常通道不走,非要去翻越围栏,这是他摔伤的直接原因。

赵先生作为监护人,带未成年子女外出时,负有全程贴身看管、及时制止危险行为的法定义务。

事发时,他没有看好孩子,也没有及时提醒并制止孩子这种翻越的危险行为,小军及其监护人,对这次摔伤承担主要责任。

很多商场误以为贴了“禁止翻越”的标识就不用担责,但警示标识只是基础履责方式之一,绝非免责金牌。

如果设施本身存在先天隐患,仅靠贴纸根本不足以防范风险,法院依然会判定商场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场作为面向公众开放的经营性公共场所,对来往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事发地点设置了30厘米高度的围栏,高度相对较低,虽已张贴警示标识,但在人员流动密集时,不足以达到引导行人选择正确通行方式的效果。

法院认为商场并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军摔倒受伤承担次要责任。

带娃出门,家长一定要多上点心,才是给孩子最好的安全保障。

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吗?

来源:大象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