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点被“抄家”了!北京,养母去世后,养父想要再婚,养女没同意。可老人之后还是和一老太登记结婚,并在未征得女儿同意的情况下,把夫妻共同买的房子卖了,把卖房款全部给了再婚妻子。另外,还把自己一套婚前房产过户给了妻子。老人去世后,女子将继母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养父养母的遗产。
高先生和韩女士结婚多年,两人一直没能生育,后来抱养了一个还在襁褓中的女孩小高,之后一家三口的日子过得踏实幸福。
高先生和妻子还攒钱买了房子,小高也在父母的照顾下,长大成人,一家人其乐融融的。
可不幸的是,2012年,韩女士去世,只留下高先生和女儿。
两人都沉浸在悲痛中,谁也没提韩女士遗产的事情,他们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子,也一直由高先生打理。
日子一天天过去,高先生觉得自己年纪大了,女儿又不能时时刻刻陪在自己身边,他想找个知冷知热的老伴一起过日子。
可这个想法却遭到了小高的强烈反应,父女俩为这事产生了隔阂。
后来,高先生找了一个老伴刘老太,两人交往多年,于2022年登记结婚。父女俩的矛盾也越来越深。
2025年,高先生在没跟养女商量的情况下,就直接把登记在夫妻名下的一套房子给卖了,所有的卖房款全部转入了再婚妻子刘老太的账户中。他还把自己婚前的一套房子过户给了刘老太。
小高知道后,又气又悔。气的是养父怎么能不声不响就把养母留下的房子卖了,悔的是当初没早点把遗产的事说开。
养父卖掉的房子是养父养母的夫妻共同房产,养母去世后,作为养女,她是有继承权的。
后来,高先生也去世了,小高把继母刘老太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养父养母留下的遗产。
刘老太却认为丈夫高先生在世时,已经将房子卖掉,把卖房款给了自己,这笔钱不属于遗产,小高没有理由来分。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合法收养关系下的养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养父母的配偶、亲生子女、父母享有完全平等的继承权,任何人不能以“非亲生”为由剥夺其继承资格。
本案中高女士作为合法收养的女儿,完全有权继承养母韩女士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高先生卖掉的房子,是他与韩女士婚后共同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韩女士去世后,房屋的50%份额属于她的遗产,不能直接全部归高先生个人所有。
高先生在韩女士去世后,未先对韩女士的遗产进行分割,也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将房子卖掉,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该部分处分行为无效,小高作为继承人,有权就对应的财产价值主张返还。
最后,在法院调解下,双方约定:由刘老太向小高支付140万房屋折价款,另外高先生婚前过户给刘老太的一套房产,归小高所有。
虽然小高拿回了属于自己的遗产份额,但是因反对养父再婚,他们父女也是离了心的。
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法定权利,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组织、个人以任何形式干涉他人的结婚、离婚选择。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选择,哪怕是出于财产顾虑、传统观念反对,也不能成为限制父母婚恋自主权的合法理由。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