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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问责如果依靠当地政府部门自行调查、自行问责,查处本地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违背教

教育问责如果依靠当地政府部门自行调查、自行问责,查处本地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违背教育改革精神的问题,实际上就等同于自己问责自己。

从现实情况来看,很多地方追逐升学率,单纯以学生考试分数评价学校、考核教师,这类做法本身就是地方政府部门主导形成的。因此,让地方政府自我问责、自我纠错,显然很难落实到位。

与此同时,如果交由同级教育督导部门开展问责,同样难以见效。当前的教育督导部门,基本隶属于当地教育行政体系,很难对本级政府、本级教育工作形成有效监督和问责。

教育督导本身具备重要的督政职责,主要是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保障教育投入、监督学校规范办学。但目前,教育督导的督政功能大多难以有效发挥。

想要真正落实教育问责,不能依靠地方自查自纠,只能依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导开展调查与问责。

即便是地方上级主管部门问责,也存在一定局限。因为上下级之间存在共同的升学考核、成绩考核导向,存在同质化的政绩追求,问责往往不够严格、不够彻底。

因此,当前最有力、最有效的教育问责方式,是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主导开展问责,实行垂直性的教育督导机制,彻底摆脱地方利益因素对教育问责的干扰。

当前推进教育评价改革,扭转地方政府的升学政绩观,破除唯分数、唯升学的固化倾向,扭转基础教育功利化、短视化问题,都需要重新梳理完善教育问责体系。必须强化教育督导的独立性与专业性,改变依赖地方自查自纠的问责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