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怀化,男子带着儿子出门遛狗。因没有给宠物狗拴绳,宠物狗撒欢跑到车道上,结果被车撞死了。事后,男子把司机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000元。可司机却说,当时自己并不知道撞到狗了,宠物狗出现在视觉盲区里,根本无法及时避让。法院这么判!
刘先生和王先生两个人此前素不相识,却因为一条狗对簿公堂。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
事发当天,刘先生带着未成年的儿子出门遛狗,当时那只狗也没有牵绳,刘先生任由狗在道路上自由的撒欢。
结果宠物狗一不小心跑到了机动车道上,直接撞到了一辆车的前轮。
被撞之后,宠物狗也蒙了,本打算赶紧回到主人身边,结果在返回的过程当中,又撞上了王先生车辆的左侧后方,最终被左后轮碾压。
可正在开车的王先生根本就没有觉察到异常,直接把车开走了,离开了现场。
事情发生之后,刘先生赶紧把受伤的狗送到宠物医院进行抢救。可遗憾的是,小狗还是没能救活。伤心不已的刘先生随即报警,交警也查看了现场的监控,两天之后,交警给王先生打去了电话。
接到交警电话之后,王先生才知道自己撞了狗。不过王先生认为是小狗冲进车辆左侧后方的盲区,他根本就注意不到。
交警先是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可多次协商之后,两个人始终谈不拢。刘先生坚持认为王先生应该为狗的死亡负责,于是把王先生告上法庭,索赔购犬、饲养以及抢救的费用,共计1000余元。
在庭审的时候,王先生始终辩称自己是正常行驶,发现路面有狗的时候,已经开始减速避让了。
可刘先生家的狗是从盲区突然冲过来的,这种突发状况早就超出了普通驾驶人的预判和避让范围,为此自己没有什么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外出遛狗未系牵引绳,本就有错在先。致使宠物狗处于失控状态,是这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综上,法院一审驳回了刘先生的全部诉求。
有人说,刘先生亲情完全可以理解,可他的这种做法根本不是维权,而是恶人先告状。明明遛狗的时候没有给狗系牵引绳,使宠物狗脱离自己的控制。
自己失职在先,出了事却要别人买单,天底下根本就没有这样的道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法律条款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出门遛狗必须要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狗主人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那就是违规在先,就要为自己的失职承担后果。
虽然在最后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全部诉求,不过这件事情也让很多司机不由得捏了一把汗。如果开车的路上遇到散养的宠物狗,可得小心小心再小心。
哪怕狗主人有错在先,可一旦遇上不讲理的人,反手就把自己告上法庭,哪怕不需要赔偿,却也极大地影响心情。
对此,你怎么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