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凭自愿!河南平顶山,男子参加喝酒挑战,20多分钟喝下15斤精酿啤酒后,突然倒地昏迷,住进ICU 6天才转入普通病房,医药费花了3万多。男子觉得是主办方设置的挑战难度太大,更让他寒心的是,他住院期间,主办方并未来探望,他要求对方出医药费。可主办方明确拒绝:说好2个小时喝完就可以,他喝得太急了,并且这是自愿参与的,他签了免责条款,不存在灌酒、劝酒等行为。男子气的报警称对方故意伤害,可警方不予立案,男子傻眼了。
郭先生今年43岁,平时也喜欢喝酒,普通啤酒一顿喝个10瓶是不成问题的,他之前也会去参加一些大胃王比赛。
他曾经在德州一场啤酒挑战赛上,一口气喝了快10斤啤酒,喝完后还能自己走路回家,回去睡一觉就没事了。
5月31日,他在网上看到一家公司举办喝酒挑战赛,2个小时内喝完10瓶,每瓶1.5斤的精酿啤酒,喝的过程中不能洒酒,不能吐酒,喝完坚持20分钟不吐,挑战成功的可以拿到5000元奖金。
算起来当天已经是活动最后一天了,这个活动是5月20日开始的,郭先生正好赶上末班车,他特意回到老家的门店参加这个活动,想着拿到5000元的奖金。
他从晚上9点开始喝酒,闷头往嘴里灌,他26分钟就把15斤啤酒全部喝完了。
可没想到,喝完没几分钟,他吐了之后,晕倒了,怎么都叫不醒了。
店里的人慌了神,赶紧把他放平,垫上枕头,给他擦嘴,又急忙打了120,并联系郭先生的家人,10多分钟后,救护车赶到,直接把人拉去了医院。
经过诊断,郭先生是急性酒精中毒,呕吐窒息引发了吸入性肺炎、急性呼吸衰竭和肺水肿,他在ICU里面躺了6天,之后才转入普通病房,为此前前后后花费了3万多的医疗费。
出院之后,郭先生也没好利索,会时不时咳嗽,胃也隐隐作痛。
除了身体遭罪,更让他寒心的是主办方的态度,他住院期间,主办方并未去探望他,也没有承担医药费。
他认为对方举办的这个活动,难度太大了,明显超过了人体承受的极限,他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
可门店负责人却明确表示,他们不会承担医疗费。
因为这个活动是自愿参加的,赛前郭先生已经签了免责条款,整个过程没人劝酒,没人灌酒,规定的是2个小时内把酒喝完,可郭先生喝的太急,20多分钟就把酒喝完了。
之前那么多人来试,没一个挑战成功的,如果喝不下,可以随时喊停的。
后来他们总部算郭先生挑战成功,已经把5000元奖金给他了。
郭先生气不过,报了警,告主办方老板故意伤害,他认为对方就是误导,通过5000元的奖金为诱饵,引诱大家过来挑战,但是这种是对人体有伤害的。
可警方却认为郭先生是自愿饮酒,并签订免责协议,商家不存在灌酒、劝酒、强迫喝酒行为,且郭先生饮酒过量晕倒后,商家进行了看护和救治义务,不构成故意伤害,最后决定不予立案。
他们建议郭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讼诉。
郭先生本来想着去玩玩,看能不能挣5000元奖金,结果却急性酒精中毒,出了事。
很多商家以为签了免责协议就万事大吉,实际上合同中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免责的条款部分,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哪怕郭先生签了字,也不能直接免除举办方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以“自愿参赛”为借口来完全撇清责任。
更何况本案里郭先生手里的免责协议,主办方的签字盖章处全是空白。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场喝酒挑战赛本质上是商业营销活动,主办方应设置合理饮酒上限,提前对参赛者做健康风险提示,在现场配备基础的急救人员和设备等,不能以“自愿参与,没人强迫喝酒”为由完全免除责任。
郭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带来的风险,可他为了赢5000元奖金,主动在26分钟内灌完15斤啤酒,对自身安全完全没有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他自身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如主办方设置明显超出人体极限的危险比赛规则,未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的,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警方不予立案,不代表郭先生没有索赔的民事权利,他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主办方按照过错比例,赔偿一定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做任何事情都要量力而行,不要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来源:潇湘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