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33岁男子是销冠。他跳槽进了新公司,月薪16000元,试用期6个月。不料,试用期里,他竟查出胃癌晚期。医生说他只剩10个月生命。他在治疗时,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直接把他辞退了。男子劳动仲裁,仲裁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赔11万元。公司不服告到法院,只愿意给少量人道主义补助。男子崩溃了:那是我的救命钱,我只剩10个月了,劳动纠纷1裁2审周期太长,我可能等不到案件终审。公司:他的产出不达标,就是不赔。
33岁的李宇,在销售行业摸爬滚打多年,一直是团队里的销冠,手里攒了不少大客户资源。
俗话说,人挪活树挪死,人总是要往更大的平台走的,那样才能大展拳脚。
2026年1月,他看准机会,跳槽进了某新公司,岗位是大客户销售,试用期6个月,每月薪资大概1.6万,入职时,他也签了年度销售目标责任书。
大客户销售的特点,就是成交周期长,刚入职的前几个月,李宇各项业务考核都顺利通过,只是还没正式开单。
谁也没料到,2026年5月,他突然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直接确诊胃癌晚期,医生给出的预估生存期只剩10个月。
拿到诊断结果后,李宇第一时间向公司请假治疗,休完15天病假后,他还特意和公司对接,协商后续医疗期的安排。
可就在他还在法定医疗期时,公司直接以业绩不达标为理由,把他开除了。
这对李宇来说,真是雪上加霜,他走劳动仲裁维权,仲裁委调查后发现,6个月试用期也没走完,所谓的绩效不合格评价,全是事后补出来的。
最终,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赔偿李宇11万元。
但公司不认可这个仲裁结果,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只愿意拿出2到3个月的工资,当作人道主义补助,不肯支付11万的全额赔偿。
李宇也同步提起诉讼,案件进入一审阶段。
这笔11万的赔偿,是李宇后续做治疗的全部救命钱。
可劳动纠纷走完一裁两审的流程,少则半年多则一年,以李宇现在的身体状况,大概率等不到案件终审的那一天。
公司认为试用期可以随便辞退,尤其是碰到员工刚入职就生病的情况,第一反应,就是赶紧把人踢走。
但实际上,试用期内员工的医疗期权益同样受保护,业绩不达标,不能成为随意辞退重病员工的借口。
而且,也不能事后补一堆,根本没提前告知过的考核材料,把已经生病的员工直接踢出局。
对重病劳动者来说,这笔赔偿往往就是续命的钱,公司拖着走完全部诉讼流程,就是在消耗患者本就不多的生命。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李宇确诊胃癌晚期,正处于法定医疗期内,公司无权单方辞退他,而且,公司无法举证事前,已告知录用条件、考核流程合规。
因此,仲裁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李宇支付赔偿金和对应的医疗补助费。
李宇的维权,是在和时间赛跑。一裁两审程序,默认当事人有充足的时间走完流程。
但李宇生存期,已经明显短于法定诉讼周期,再严格走完所有程序,最后哪怕胜诉,也失去了维权的意义。
我认为,这类涉及重病劳动者救命钱的劳动纠纷,完全可以走快审快结通道,不用机械走完全部流程。
对此你怎么看?
新闻来源:智慧生活报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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