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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一位43岁大哥参加喝酒挑战,26分钟喝完15斤啤酒进ICU,获5000

河南平顶山一位43岁大哥参加喝酒挑战,26分钟喝完15斤啤酒进ICU,获5000元奖金,商家拒付3万余元医药费,报案后警方未立案,门店:签了免责协议!


这事儿乍一看像段子,细琢磨全是心酸。河南平顶山这位43岁的郭大哥,今年5月31号晚上,走进当地一家啤酒代理商的门店,参加了一场由“九万啤酒”品牌策划的喝酒挑战赛。


规则不复杂:2小时内喝完10瓶、每瓶1.5斤的精酿啤酒,总共15斤,不许洒酒、不许吐酒,喝完还得撑住20分钟不能吐。挑战成功,5000块现金拿走。

郭大哥平时能喝10瓶左右普通啤酒,近一年还参加过多场“大胃王挑战赛”,在德州的一次啤酒挑战中喝了差不多10斤,“喝完还能自己走路回去”。他觉得5000块挺有诱惑力,就想着“来玩一下”。

结果他压根没按2小时的节奏来。晚上9点开始喝,26分钟,15斤精酿全灌进去了。喝完不到10分钟就开始吐,然后直接昏迷。

送医后诊断:急性酒精中毒、呕吐窒息导致吸入性肺炎、急性呼吸衰竭、急性肺水肿。在ICU躺了6天,医药费3万多。出院后还时不时咳嗽,肺部有阴影和炎症,胃也经常疼,至今没有完全康复。

商家这边态度很干脆:奖金5000块给了,医药费不掏。门店负责人马先生的原话是,“我们是签了免责协议的,按手印、签名都有,全程录音录像。我们又没有强迫他喝。”

郭大哥的说法是,临喝前一两分钟才看到协议,没仔细看内容。他承认自己签了字,但对方没签。他提供的免责协议上,甲方签字盖章处确实是空白的。

后来郭大哥以故意伤害为由报警,警方没有立案。8月20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的回复写得很清楚:郭先生是自愿饮酒并签有免责协议,商家不存在灌酒、劝酒、强迫喝酒的行为,晕倒后商家进行了看护、拨打120、联系家属,已尽到救治义务,不构成故意伤害案件。

这里头有一个很多人搞不清楚的法律问题。签了免责协议,商家就真的能全身而退吗?

我专门查了一下,《民法典》第506条写得明明白白: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一律无效。

换句话说,不管是喝酒签“生死状”,还是参加什么极限挑战签免责协议,只要涉及人身伤害,这张纸在法律上就是废纸。有法院的普法文章也提到过,喝伤、喝死责任自负的承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但别高兴太早。免责协议无效,不代表商家就得全额赔你。江苏国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昌来的分析我认为比较中肯:商家设置远超人体承受极限的拼酒项目、用奖金诱导参与者冒险,本身存在过错,但郭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大量饮酒的风险有清晰认知,仍主动参与,对自身重伤昏迷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赔偿得走民事诉讼,由法院来划分责任比例。

说到底,法律能帮你讨说法,但讨不回你躺在ICU里的那6天。

这事儿让我想到另一个层面:喝酒到底好不好?这个问题看似老生常谈,但每次出事都得重新说一遍。

从医学角度看,短期大量饮酒引发急性酒精中毒,绝不是“喝多了睡一觉就好”那么简单。酒精是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剂,大剂量快速饮用会导致呼吸抑制、昏迷甚至死亡。

人卫临床助手的资料显示,成人一次口服酒精的最低致死剂量是250到500毫升。郭大哥26分钟灌下15斤精酿,这速度、这量,说是在鬼门关走了一遭,一点不夸张。

我一直觉得,最要命的不是酒精本身,而是那种“别人不行我行”的逞强心理。郭大哥自己也说了,在德州喝10斤“还能自己走回去”,这种“战绩”给了他底气。

可人体不是机器,上一次没事不代表这一次也没事。每个人的代谢能力、当天的身体状态、空腹还是饱腹,变量太多了。精酿啤酒的酒精度通常比普通啤酒高不少,15斤精酿的实际酒精摄入量,恐怕远超他之前的经验值。

更值得琢磨的是商家的角色。搞喝酒挑战赛,用5000块奖金做诱饵,规则还要求“喝完20分钟不能吐”,说白了就是堵死了身体自我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吐酒是人体对过量酒精的本能排斥反应,强行压制这个反应,等于把安全阀给焊死了。品牌方创始人的助理面对记者追问时甩了一句“但凡一个正常人的逻辑,你就是喝15斤水你也会受不了的”,然后挂断电话。这话听着刺耳,但反过来想,既然知道15斤水都受不了,为什么还要拿它当比赛项目?

我的判断是:这种以奖金为诱饵、以极限饮酒为内容的挑战赛,本质上就是在拿参与者的健康做营销。商家事后拿免责协议说事,法律上站不稳,道义上更站不住。

对普通人来说,这事儿最大的教训就一条:别拿身体去赌奖金。5000块和3万块医药费之间的差距,不是运气问题,是必然问题。你今天没出事,不代表明天不会。喝酒适量是常识,但“适量”这两个字,在奖金和面子面前,往往第一个被忘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