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奸 情出人命!”河南舞阳,一男子怀疑妻子外面藏了男人,便开车尾随她去上夜班。跟到途中,他发现妻子没去单位,而是和情 人待在车里,两人正在发生亲 密关系。男子当场情绪失控,抄起破窗锤,把车左侧前后车窗先后砸碎。情人准备驾车离开时,男子又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多次刺向情 人胸部,致其重伤二级。事发后,男子没有逃跑,留在现场等警方。事后,男子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但还是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张某和赵某结婚后,感情一直不算好,日子过得别别扭扭。时间一长,赵某在外面认识了别的男人刘某,偷偷维持男女关系。
张某也察觉出妻子不对劲,怀疑她背叛了婚姻,可手里一直没有铁证,所以始终没把那层窗户纸捅破。
很多婚姻走到这一步,表面还在过,底下其实早就裂了。
张某也发现妻子的异常,怀疑妻子已经背叛了婚姻,但因一直没有铁证,始终没有这这件事捅破。
2026年5月12日晚上九点多,赵某突然说要去上夜班,张某心里不信,他觉得妻子更像是去和情人私会。他想拦,没拦住;想摊牌,又没开口。
最后,他决定开车跟上去,看个究竟。
跟了一段路,张某发现妻子并没有往单位方向走,而是和一名男子刘某待在一辆汽车里。车停着,人在车里。
他靠近后看到,赵某和刘某正在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那一瞬间,愤怒、羞辱、委屈全冲上来,他情绪激愤,脑子一片空白。
一气之下,张某拿出破窗锤,先后把车辆左侧前后车窗击碎。夜深人静,玻璃碎裂的动静格外扎耳。
接着,刘某准备驾车离开。张某为了阻止,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多次刺向刘某胸部,导致刘某受伤。
后经司法鉴定,刘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之后,张某没有逃离现场,而是留在那里等候警方抓捕。归案后,他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再往后,张某家属主动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了相关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随后,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了公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持折叠刀多次刺向刘某胸部,致其重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虽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但持械伤人应从重,应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提出,刘某与赵某发生不正当关系是案发诱因,对矛盾激化负重大过错;张某系初犯,案发后自首、认罪认罚,家属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因怀疑妻子出轨而尾随,撞见赵某与刘某在车内发生亲 密关系后,先持破窗锤砸碎车窗,又在刘某准备驾车离开时,掏出折叠刀多次刺向刘某胸部,造成刘某重伤二级。
从主观上看,张某明知持刀刺向他人胸部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仍多次实施,具有伤害故意;从客观上看,已造成重伤二级的实害后果,主客观相一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需要指出的是,刘某与赵某有不正当行为,虽在道德上应受谴责,但案发时刘某准备驾车离开,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张某的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
本案中,张某存在多项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第一,被害人刘某与赵某发生不正当关系,是引发本案的直接诱因,对矛盾激化存在重大过错,量刑时应对张某酌情从轻。
第二,张某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警方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张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四,张某家属主动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
第五,张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
综合以上情节,自首可减轻处罚,认罪认罚、赔偿谅解、被害人过错、初犯可从轻,总体应对张某从宽处罚。
此外,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法院认为,张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初犯等情节,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当地司法局评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同时,考虑到其持械伤人应从重,最终,法院在从宽的基础上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冲动是魔鬼,这个案件里没有赢家。感情受伤不是伤人的理由,持刀泄愤只会把自己从受害者变成被告人。再大的委屈,也要走法律途径解决。
对此,你怎么看?案例来源:现代快报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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