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广西南丹,一女子未婚生下孩子后,又在网上谈了一个男朋友,男子为了帮女子退亲,支付

广西南丹,一女子未婚生下孩子后,又在网上谈了一个男朋友,男子为了帮女子退亲,支付了7万元退亲彩礼,还付了720元红包给女子前婆家。之后男子带女子回老家结婚,可没想到,对方仅在男子老家住了一晚,次日一早说要出门散步,之后就不见了。男子将女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7万余元,法院判了。

李某是广西人,2023年,她在和兰某没有领证结婚的情况下,生下了一个孩子,兰某给了62000元定金彩礼。

2024年1月,两人按照老家习俗办了婚礼,兰某又补了2200元彩礼尾款,并承担了婚宴开销。

因李某还未满20周岁,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两人没领结婚证,就这么凑在一起过日子。

2026年1月,李某在网上认识了郑某,郑某是湖南人,28岁,比她大了9岁。

两人互动频繁,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开始谈婚论嫁。

李某也没有瞒着,主动跟郑某说了自己和前男友兰某的事情,称两人生了一个孩子,想要退亲可能会比较麻烦。

郑某为了顺利和李某结婚,竟然直接带着家人,从湖南去了广西,直接约上兰某和他父母,还有李某的父母,三方坐下来谈退亲的事情。

最终三方约定:由郑某拿出7万元退亲彩礼退还给兰某,并支付兰某父母红包720元,后每个月给兰某和李某的女儿付500块抚养费,一直养到孩子满18岁。

作为交换,李某从此和兰家断得干干净净,和兰某再无任何关系。

李某的父母对于女儿的做法也跟生气,表示郑某将自己女儿带走后,无论好坏,以后都跟他们没有关系了。

签好协议,郑某将70720元支付给了兰某父母,之后带着李某回湖南老家筹备结婚的事情。

李某只在郑某家住了一晚,次日一大早,就说要出门散步透透气,之后再也没有回去,她还把郑某给拉黑了。

之后,李某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消失的无影无踪,郑某四处找不到人,去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李某诈骗了。民警告诉他这是民事纠纷,建议他去法院起诉。

郑某将李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全额退还70720元。

他称自己是为了和李某结婚,才支付了这7万多元,这笔钱本质上是他给李某的彩礼,可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双方结婚的目的并未达成,李某及其父母应当全额返还这笔钱。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和普通赠与不一样,如双方并未结婚或者也没有共同生活,是可以要求退回彩礼的。

郑某和李某既没领结婚证,也仅短暂接触一晚就失联,完全符合“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的法定全额返还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及其父母向郑某返还70720元。

恋爱结婚,并不是过家家,应该谨慎为之。

郑某和李某认识仅一个多月,双方都未了解清楚,就为对方退亲,并支付退亲彩礼,结果差点人财两空,实在让人唏嘘。

在我看来,李某的做法是非常不合适的,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她在未与兰某分手的情况下,又跟郑某谈婚论嫁,让郑某帮她去退婚,并支付退亲彩礼。

她如果不想跟兰某过下去,完全可以跟对方说清楚,两人彻底分手后,再开始一段新感情。

如果她觉得和郑某也不是良配,也可以跟郑某协商,把彩礼退还,而不是把别人的真心和付出当成可以随意戏耍的筹码。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彩礼是男方依据习俗向女方及其父母给付的钱物,这种给付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

但是如果借婚姻索取财物,或者以结婚为目的,索要高额彩礼,那也是不可取的。

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吗?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