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刚毕业的女孩,入职第一份工作没几个月,手机屏幕上突然弹出了直属领导发来的露骨照片。她的第一反应不是愤怒,是慌,满脸通红,不知道该怎么回复,把手机扣在桌上,不敢让旁边的同事看到自己的表情。回到家,她才鼓起勇气把这件事一五一十地告诉了母亲。
女孩长相漂亮,入职后很快被上司注意到,两人起初只聊工作,后来对方开始把话题往工作之外引,直到那张照片的出现。
女孩没有当场质问,没有回一个字,因为对方手里握着的不只是一张照片,还有她试用期能不能通过的命运。她怕一闹工作就没了,也怕说出来别人先议论她。
最终站出来的是她的母亲,第二天一早就去了女儿的公司。可到了前台,人被拦下了,同事出来传话,说那个人已经离职了,不在公司了。
母亲当场戳穿了这个说法,人好端端的怎么就离职了,偏偏在这个时候?交涉无果,她报了警,警方到场后将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核实。
这件事最容易让人忽略的一个问题,不是那张照片本身,而是公司那句“人已经离职了”。这句话表面上看是在划清界限,实际上是在用一个时间差来推卸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关、企业、学校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这条规定意味着,用人单位在性骚扰事件中承担的不只是事后的表态义务,而是事前的预防和事后的处置义务。
一个员工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对下属实施性骚扰,公司事后以“他已经离职了”为由拒绝面对受害方,这在法律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
单位违反性骚扰防治义务导致性骚扰的构成不作为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且这种责任属于自己责任而非替代责任。
换句话说,公司不能因为骚扰者走了就当什么都没发生过,受害方追究的是公司在事件发生前后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很多人会在事后追问,为什么不第一时间举报,为什么不直接报警。
但如果把她的处境摊开来看就会发现,刚毕业、试用期、没有根基、性格偏软,这几个标签叠在一起,几乎构成了职场中最脆弱的处境。
上级手里握着的不只是一张照片,还有转正考核、日常评价、工作安排,每一样都跟她的饭碗直接挂钩。
有研究指出,在权力不对等的环境中,受害者往往会产生恐惧、无助、羞耻等负面情绪,这些情绪反过来又会强化沉默,让受害者不敢去挑战占据主导地位的权力结构。
还有律师指出,性骚扰大多发生在私密空间,具有隐私性和隐秘性,取证难是客观存在的最大问题,在权力不平等关系的职场性骚扰中,当事人普遍处于弱势一方,举证能力较弱。
这个女孩不是不知道对方做错了,而是在那个时刻,她算不清楚站出来的代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拓宽了救济渠道,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同时该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
这些条款指向的是一个很清楚的制度逻辑:性骚扰不是私人之间的事情,它有公法上的救济途径,也有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责任。
问题在于,这些制度设计要真正发挥作用,前提是受害者知道它们的存在,并且相信自己不会因为使用它们而付出更大的代价。
女孩把照片的事告诉了母亲,母亲去了公司,公司推脱,母亲报警,围观的人越来越多。整条路径上,女孩自己始终没有直接发声。
有学者在研究中将职场性骚扰的本质归结为一种“内生性权力驱动”模式,它不是简单的利益交换,也不是偶然的敌意环境,而是嵌套在组织内部的权力结构之中,从科层关系中自然生长出来的压迫。
这种分析框架比单纯说“上级欺负下属”要更准确,因为它指出了问题的根源不在某个人的道德品质,而在一种允许权力被滥用的结构之中。
只要这种结构不被触动,今天是这个女孩遇到,明天可能是另一个新来的年轻人遇到,换一个人、换一个岗位,剧本不会有太大变化。
一个员工在离职前利用职权对下属实施性骚扰,公司事后没有主动启动调查程序,没有联系受害者了解情况,没有提供任何支持和协助,而是用一句“人走了”来切断关联,这种做法在制度层面上暴露出来的问题,远比一个人的失德行为更值得追问。
回到那个女孩。她把手机扣在桌上的那一刻,做的选择是保护自己,这个选择不需要被苛责。但一个健康的职场环境,不应该把“保护自己”的全部压力都压在受害者一个人身上。
该承担这份压力的,是那些手里握着权力却用来伤害别人的人,是那些明明有法定义务却选择敷衍了事的企业。
沉默的不该只是受害者,更不该永远是受害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