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一个比经典考题更详细、好理解的保险法案例
小王为其父亲老王所有的新源小汽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保险,保单载明车辆使用性质“家庭自用”。保险合同中以加粗、黑体字载明“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不久,老王将该车在某平台注册为网约车,并开始接单。老王在执行他的第23单时发生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老王全责。甲保险公司以老王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未尽到通知义务为由拒赔。人民法院终审认可甲保险公司的拒赔。
从考试角度,本案有三个看点:
1、财产保险也可以投保人(小王)与被保险人(老王)不是同一个主体。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是“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尽提示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从保险条款的列举上看,“转让、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是常见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老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甲保险公司),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