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爆改自家车位,在上面装上了储物柜,专门用来存放酒类和玩具!物业要求恢复原状,可女子拒绝配合,物业干脆将储物柜挪到仓库保管,岂料,里面物品却受潮发霉,女子一怒之下要求物业赔偿14500元,而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10月10日,九派新闻报道了这则有趣的新闻。
李女士在上海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新房,经过深思熟虑,她又在小区买了一个地下停车库车位。
本来买车位是为了方便停车,可李女士看到车位后发现,车位比较大,停车后还有一部分地区空余出来,便动起了将车位充分利用起来的念头。
于是正式入住后,李女士家里的东西比较多,便想着把部分的东西弄到车位存放。
为此,李女士在车位边上装了一组储物柜,这个储物柜一半装在了车位线以内,一半却装在了车位线以外,但并未影响其他住户停车。
这样李女士刚好既可以停下一辆车,也可以充分利用储物柜。储物柜做好后,李女士开始把家中的一些酒还有玩具都塞到储物柜。
可时间一长,储物柜便引起了物业的注意,因为李女士的车位上的储物柜不仅占到了车位线以外,而且里面放着酒类物品,存在很大的消防隐患。
于是物业公司便上门劝李女士将储物柜挪走,可李女士却一口拒绝,认为自己在自家车位放东西无可厚非。
多次沟通无果后,物业公司没办法,干脆让保安们一起,将李女士的储物柜抬到了物业公司的仓库保管。
做完这些,物业也没忘记及时通知李女士,让她尽快来将储物柜和里面的物品领回去。
可李女士不知是赌气还是其他原因,一直不肯去领自己的物品,时间一长,李女士再去一看,发现柜子里的一些酒和玩偶玩具竟然已经发霉受潮!
李女士又气又怒,认为物业私自挪动她的物品,又没有悉心保管才导致她的东西发霉受潮而损失惨重,于是要求对方赔偿!
可物业哪里愿意,他们认为李女士乱改车位,后面通知她来领东西也不来,问题完全出在李女士自己身上,他们没有责任。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女士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14500元的损失!
这里很多网友都有个疑问,我们买的车位到底能不能随意改变用途?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从这里我们看出,车位是在住宅审批规划时就已经规定好了功能,就是用来存放机动车的,买卖、办理产权证,也只是转让“停车用途”的使用权/所有权,不能擅自改变用途和合同约定。
诸如我们将车位改为储物柜、杂物间、加工间甚至改装成住处等等其他功能,都是不允许的。
我们再看李女士的车位改动,储物柜一半超出车位线,侵占车库公共通行区域;另一半部分存放酒类等物品,在地下密闭车库容易产生消防安全隐患!
根据《中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应该说,李女士改装车位为储物柜,危及到地下车库的停车安全,损害了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
那么,物业公司挪动李女士的储物柜的行为是否合理呢?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公司发现了李女士储物柜超出线外,而且存放了酒类物品,识别出来有消防隐患,按照规定先进行了劝阻。
在多次劝阻无效之后,物业公司才采取合理措施,将李女士的储物柜移动到安全的仓库保管,而且及时通知了李女士。
本案的关键核心是,李女士的损失到底是物业公司造成的,还是李女士自己造成的?
物业公司挪动储物柜是正当的管理行为,也及时多次通知李女士前往领取,从这个层面上讲,物业没有主动损毁财物的主观过错,不属于故意侵权行为。
反观李女士,对违规爆改车位拒不整改,也消极懈怠去领取自己的物品,才是导致其受潮发霉的直接原因,两者有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李女士应自行承担这些物品受潮发霉的损失。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女士全部诉讼请求,李女士提出上诉,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