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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河北,查到一门市仓库内储存烟花爆竹,被

“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河北,查到一门市仓库内储存烟花爆竹,被拘留5日。但在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字的民警未到现场,被处罚的老板提起行政诉讼,虽然一审未支持,但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撤销行政处罚。

刘某开了个门市,被民警检查出存放烟花爆竹,数量不多,16把快乐电光花、两响飞天雷2个和小型烟花1根。

基于存放的数量较少,情节较轻,刘某被行政处罚拘留5日。

刘某提出查处烟花爆竹应当是当场签字,而他清楚的是,无论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还是收缴物品清单都是在公安局签的字。

以此为由,刘某称不清楚烟花爆竹的来源,在自己家中也未见过。

一审法院审理后,根据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认为可以认定刘某在家中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而5日的行政拘留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驳回了刘某的诉讼。

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对公安机关进行检查的材料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发现:

《检查证》上是派两名民警进行检查,而《现场勘查笔录》上的勘查人和记录人均是一个民警,更蹊跷的事,作为勘查人、记录人签字的民警并未到现场。

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清,《收缴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等材料都是在派出所制作的,然后由刘某签字,甚至扣押的烟花爆竹也是在派出所拍摄。

二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违法,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改判撤销。

@荔枝看法

这是一起典型程序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例。

行政处罚要求程序合法,哪怕事实清楚而程序违反,也不行,否则处罚的权利会被滥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规定:“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而本案中,到现场检查的人员只有一人。

第61条规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少于2人,出示工作证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查证。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持检查证(除非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可当场检查)。”

而本案中,不仅少于2人,还没有当场检查、当场清点。

对于刘某来说,其储存烟花爆竹,可以查,可以扣,甚至可以拘。但是,“谁去查”,要真去;“在哪查”,要现场查;“查到啥”,要当场点;“清单”,要当场签。

而本案中,恰恰没有,这是严重违反程序的。

《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一)主要证据不足;(三)违反法定程序……

二审法院基于公安机关的程序违法,予以撤销,没有问题。

这也说明,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根据裁判文书网的案例整理,人物系化名,仅作为普法之用,图片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