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女儿承担膽养义务!”浙江绍兴,一名男子在女儿刚出生时,便选择离家外出谋生,20多年里,从未尽过父亲的抚养责任,没有支付过一分抚养费,也从未探望、陪伴过女儿成长。如今,男子身患尿毒症多年,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拮据,却希望自己浙大硕士毕业、留学工作的亲生女儿承担赡养义务。此事曝光后,引发全网热议,网友争议不断!
据悉,涉事男子金先生今年59岁,二十多年前,金先生的女儿刚刚降生,家中新添小生命本该阖家欢喜。但金先生因替朋友担保背负债务、卷入官司,自称担心自身债务牵连妻女,在女儿尚在襁褓之中时,毅然选择离家出走,独自外出谋生。
在女儿年仅2岁时,金先生的前妻不堪独自养家的重压,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二人正式离婚,尚且年幼的女儿抚养权、监护权全部归母亲所有。
自此之后的二十余年,金先生彻底缺席了女儿的人生。从幼儿懵懂、年少求学,到寒窗苦读、考研深造,再到留学就业、独立成人,金先生从未支付过一分抚养费,从未主动探望女儿,从未和女儿有过任何联系,女儿全程由母亲独自一人辛苦抚养长大。
没人照料、缺少父爱的女儿,从小便格外懂事刻苦,凭借自身不懈努力,一路勤学苦读,最终考上浙江大学,顺利完成硕士学业,之后远赴澳大利亚留学深造,如今定居海外、稳定工作,常年往返上海与澳大利亚,凭借自身能力拥有了体面的人生,今年女儿已然30岁。
谁料,世事无常。十五六年前,常年在外漂泊谋生的金先生被确诊为尿毒症,自此开启了常年透析的养病生活,至今已经透析14年之久。为维持生命,他需要隔天前往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重病缠身的身体,让他彻底失去了正常务工、赚钱养家的能力。
多年来,金先生曾尝试开店创业、做点小生意谋生,却屡屡失败,始终没有稳定收入来源。虽说日常治疗费用有医保兜底报销,但长期透析的自费开销、日常衣食住行的开支,依旧让独居的金先生不堪重负,晚年生活十分艰难窘迫。
时隔二十多年,一直孤身生活的金先生,晚年病痛缠身、生活无依。近期,他辗转联系上前妻,通过微信沟通,才终于得知女儿学业有成、事业稳定的现状。
时隔二十余年未曾相见、未尽分毫抚养责任的金先生,随即向妻子提出了自己的诉求。一是希望能够时隔三十年再见女儿一面,向女儿解释当年离家出走、常年失联的缘由;二是希望已经成年立业的女儿,能够承担赡养责任,每月拿出数百元赡养费,补贴自己的透析治疗与日常生活开支,他仅要求每月五六百至八百元即可。
含辛茹苦独自养大女儿、见证孩子一路艰辛成长的前妻,得知金先生的诉求后,只淡淡回复了一句“对不起”,既没有为二人牵线搭桥,拒绝转达金先生的见面请求与赡养诉求,也始终未让父女二人产生任何沟通。
截至目前,当事人女儿始终未出面回应此事,双方暂未进入诉讼阶段。
金先生对此十分委屈,自述当年离家并非狠心抛弃妻女,而是迫于债务压力,害怕自己的官司和债务牵连年幼的女儿和妻子,是出于保护家人的初衷,才不得已外出躲避、常年不敢联系家人,并非主观上不愿承担父亲的责任。
但网友和大众对此说法并不认可,纷纷表示:躲避债务、规避风险,绝不等于彻底抛弃抚养责任。无论何种理由,都不能掩盖其二十余年完全缺位、未尽一丝一毫抚养义务的事实,如今晚年遇困,转头要求从未养育过的女儿尽孝赡养,实在难以让人共情。
一边是二十年从未付出、晚年重病无依的生父,一边是母亲独力养大、靠自己逆袭成才的浙大硕士女儿,情理与法理的冲突,让这起特殊的赡养纠纷备受争议。
很多人疑惑,父亲从未尽抚养义务,女儿成年后,是否可以拒绝赡养?
法院对此给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法定的赡养扶助义务。该项法定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离婚、父母未尽抚养责任而直接免除。
但同时,司法审判并非机械套用法条,会兼顾情理与公平。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量父母的过错程度、未尽抚养义务的时长、父母自身生活状况、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等多重因素。
如果查实父母存在恶意遗弃、长期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重大过错,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案情,大幅调低赡养费金额,甚至酌情不予支持赡养诉求。
结合本案来看,金先生二十余年完全缺席女儿成长,未履行任何抚养、教育、照料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即便其如今身患重病、生活困难,若后续进入司法诉讼,法院也不会全额支持其赡养诉求,会结合双方过往情况,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目前,该案尚未正式起诉,父女二人依旧毫无沟通,后续是否会进入诉讼程序、最终判决结果如何,依旧尚未可知。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晚年有权要求女儿赡养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