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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处罚,上诉也没用!安徽,开车运输2257件烟花,被查获,实际盘点烟花数量为2

撤销处罚,上诉也没用!安徽,开车运输2257件烟花,被查获,实际盘点烟花数量为2230件,却按照收缴2257件进行处罚。此外,烟花运输者虽然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但运输的烟花与许可证载明的不一致,被认定为非法运输,处以10日的拘留,被处罚的人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仅认定违法行政许可,而不是非法运输,撤销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却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了!

2019年,程某开车运送一批烟花,主要是“财运”和“百花齐放”,从湖南浏阳至安徽利辛,行至途中被检查。

程某拿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变更证明》,还明确开的车是危险货物专用货车,有专门押运员,不管证件、车辆、人员,还是路线,都是合法的。

但公安机关核查发现,许可证载明的运输货物种类是白药炮,1*1和1*2规格的运输数量都是1000箱,共计2000箱。而程某运输的是烟花,实际的数量是2230,遂以非法运输烟花进行行政处罚。

但是行政处罚决定所载明的数面不是实际运输的数量2230,而是清单上写的2257。

被处罚后,程某不服,提出复议,但复议后被维持。之后,程某将公安局和政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治安处罚法》30条规定的非法运输危险物质适用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而程某是持证运输,且运输的事正规厂家的烟花爆竹,由此认定公安机关进行处罚的依据错误。

另外,程某实际运输的数量是2230,却按2257进行收缴,与事实不符。

基于法律适用错误和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撤销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以及政府的复议决定。

但公安机关认为处罚的没错,提起上诉,提出国家对烟花炮竹的生产、运输、经营都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烟花炮竹属于管制的易燃易爆物品,而程某的运输严重超出了许可事项的种类和数量。基于违反运输许可即违反国家规定,对程某进行拘留并收缴烟花,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审理后,进一步指出,违反运输许可不等于非法运输。

在程某已经依法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变更证》,实际运输车辆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危险货物专用货车,实际运输中的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承运车辆、驾驶员、押运员、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均与许可证载明的情况相符,仅运输的烟花爆竹种类和数量与许可证载明情况不符,程某的行为并非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在公安机关无证据证明程某存在其他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非法运输行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仅以运输的货物名称及数量不符而进行行政处罚,系法律错误。

既然不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进行收缴烟花爆竹同样也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审理后,驳回了公安机关的上诉。

@荔枝看法

涉及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中,被处罚的人胜诉的少之又少,而公安机关提起上诉的更少。

具体这个案件中,公安机关败诉,不是说明程某没有违法。

程某的问题在于,他运输的数量2230超过了许可的2000,运输的烟花也确实不是许可的白药炮,这也是违法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㈠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对于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是基于上述规定,进行责令改正、罚款。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病原体等危险物资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看出要进行行政处罚,需界定程某违反规定。如程某无证运输,是违反规定,但有证运输,仅是与许可不符,则不能适用上述第三十条进行行政拘留。

简单来说,有证运输烟花爆竹,只是拉的品类、数量跟许可证不一致 ,属于“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罚款了事;

而公安机关按“未经许可运输危险物质”拘留10日并收缴全部烟花,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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