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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男子参加堂哥的婚宴,竟然看上了堂嫂,后来暗地里跟嫂子来往,确定了不正当的关

山西,男子参加堂哥的婚宴,竟然看上了堂嫂,后来暗地里跟嫂子来往,确定了不正当的关系,交往期间,男子给堂嫂花了不少钱,后来感情生变二人决定断绝来往,男子要求堂嫂还钱,在讨论退钱的问题时发生了矛盾,男子心生怨恨,闯入女子的家里直接就放火,原来他准备做傻事带着女子一起走。点着后又后悔了,跟嫂子两个人灭了火。事发后,堂嫂索赔13万元。

据闽南网,10月9日报道称,即便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但是男子的行为已经触刑,男子被依法抓捕且判了刑。

一男子刘某,看上了堂哥的媳妇马某,刘某应该尊称马某为堂嫂。

可没想到,刘某竟然生了私情,对堂嫂马某产生了好感,之后还瞒着堂哥,对马某展开了疯狂的追求。

很快,马某就被刘某追到手,这个女人也挺有意思的,丝毫不注重伦理道德。

就这样,两个人正式确定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经常暗地里有联系。

基于这种不正当的关系,刘某为了维系感情,对马某也还算大方,不断的给马某转账,前后也开销了不少。

本来感情还可以的,要是一直展开底下形式的恋情,这二人的关系还算稳定。

可后来不知怎么的,似乎这件事被马某的儿子给知道了。

马某的儿子看刘某,可真的是非常的不顺眼,甚至还跟刘某有意见。

刘某后来也很生气,直接就跟马某的儿子直接产生了冲突。

身为母亲,马某肯定会维护儿子啊,看到刘某竟然对自己的儿子如此暴力,马某生气了,决定跟刘某分手,终止私密的关系。

刘某表示:“行,分手就分手,但是你得把之前我给你的钱还给我!”

一听刘某要钱,马某自己也知道,刘某这些年来给自己花费了不少钱,如果还给他,这可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啊“

马某则不肯退还,后来一番沟通下,马某又表示:“退钱可以,只能退一半。”

这么一说,刘某又不愿意了,毕竟花费的钱还真不少。

刘某回家后,越想越生气,他对马某不能忍受,决定给点颜色马某瞧一瞧。

随后刘某就带着工具,骑车来到了马某的住处,翻墙进来,潜入了马某的房间里,继续跟马某吵架,还是要她还钱。

马某不答应,跟刘某起争执,还有了肢体冲突。

刘某很生气,情急之下把马某的手机给摔坏了,之后又把准备的工具拿出来,在屋内点了火。

刘某就跟马某说,今天,我就要跟你同 归于 尽。

瞬间,屋内危机四伏,着火之后,刘某很害怕,又准备救火。跟马某一起,将火势给扑灭了。

案发之后,刘某主动报了警,在原地等待调查,到案之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跟经过。

马某不答应,她提出了上诉,要求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因为他要故意伤害自己,还要求刘某赔偿自己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费,合计13万元。

正式审核时,办案人员认为,刘某犯罪过程中有效制止犯罪结果发生,且主动报案,如实供述案情,属于自首,依法从宽处理。

最后确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赔偿马某人身损害2300元。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刘某犯下了两条罪行——故意伤人罪、故意放火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威胁到特定的人的生命权,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要面临刑事处罚。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威胁到公共安全,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权,行为危险,构成放火罪。

而案中的男子,事实了犯罪行为,就是想要跟堂嫂一起遭受伤害、一起走,针对的就是他自己跟马某两个特定的对象。

其主观行为本质,就是想要做出伤害,行为触刑,且故意纵火,罪上加罪。

根据《刑法》第24条规定,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结果发生,属于能达目的而不欲,构成犯罪中止。

刘某虽然是想要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他也做出了行为,完全有能力继续导致恶劣的后果,但是后来又主动选择灭火。

所以刘某的行为构成积极中止,结合其他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来说,刘某的犯罪,属于感情纠纷引发,但是因为害怕又灭火,等于自首式的回头。在案件中,法律鼓励“能回头”的醒悟。

(信源:闽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