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女子在市场商铺购买牛肉丸,因微信余额不足临时更换支付宝付款,成功支付 42 元货款后正常离店。结果商家仅听见微信取消付款提示,未核实收款明细,便误以为女子恶意逃单。随后私自公开店内监控视频至社群,致使女子遭无端网暴、名誉受损。事后女子手握完整付款凭证,证实自身清白,但不满商家草率处理与敷衍道歉,要求商家置顶道歉 15 天、赔偿 1000 元精神损失,双方各执一词、争议不断!
据悉,事发当日,女子李某前往桂林汇东果蔬批发市场一家牛肉丸店购买牛肉丸,消费金额为42元。
付款时,李某先尝试通过微信支付,但因微信余额不足未能完成付款,随后取消微信支付,改用支付宝支付,并成功完成了42元付款。
支付完成后,李某确认付款成功,便骑车离开了店铺。
谁料,商家当时只注意到微信“取消付款”的语音提示,而支付宝收款没有语音提醒,商家也没有认真核对当日收款账单,便主观认为李某没有付款。
商家见顾客离开后仍未收到该笔款项,一时着急,先是在朋友圈发布寻人信息,之后又调取店铺监控视频,将包含李某面部影像的监控画面发布到市场业主微信群中。
监控视频在群内传播后,不少群成员未了解事实便指责李某逃单、吃白食、贪小便宜,李某因此遭到无端网暴,个人名誉受到较大影响。
李某看到微信群中的监控视频后,认为自己的脸被看得一清二楚,商家未经核实就公开监控,已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证明自己已经付款,李某立即在微信群中出示了支付宝付款凭证,凭证显示她确已支付42元。
事实清楚后,商家才发现是一场误会,当即在群内向李某道歉,并退还了42元货款。
虽然商家道了歉,也退了钱,但李某认为商家的处理并不真诚,道歉比较敷衍,而且商家还表示她以后不用再来店里消费,这让她难以接受。
李某认为,商家在没有确认逃单事实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监控影像公开传播,导致自己被误解、被网暴,已经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因此,她坚持要求商家进一步承担责任。
事后,李某选择退群,并删除了商家的微信联系方式。
事发三天后,李某将此事发布到社交平台,同时向派出所报警,正式要求商家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提出,第一,商家未认真核对收款记录,仅凭微信取消付款提示就认定自己逃单,属于事实判断错误。
第二,商家未经本人同意,就将带有自己清晰面部的监控视频发到微信群,造成自己被群成员指责谩骂,社会评价降低,精神受到伤害。
第三,商家公开监控视频的行为与自己遭受网暴、名誉受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据此,李某要求商家在朋友圈置顶道歉15天,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否则将通过诉讼途径继续维权。
面对李某的诉求,商家也有自己的说法。
商家表示,第一,发布监控视频只是为了找到顾客核实情况,并不是故意抹黑顾客,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恶意。
第二,商家认为监控画面比较模糊,并不能清楚识别李某的脸部,因此不存在故意泄露个人隐私的问题。
第三,事情发生后,商家已经在群内道歉,也退还了42元货款,本以为双方已经了结,没想到李某会继续报警并要求赔偿。
商家还称,事件被发到网上后,自己也遭到大量网友的电话和私信辱骂,店铺收到不少差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目前已经配合警方调查。
目前,双方对事件责任各执一词。李某坚持认为商家公开监控、造成自己被网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家则认为误会发生后已及时补救,不应再承担额外责任。
法院是否支持李某1000元赔偿请求,关键要看监控视频能否清晰识别当事人、发布行为是否违法、是否造成实际名誉损害以及损害程度是否达到精神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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