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一女子去酒店里开房,一晚房费是488元,因为有事要忙折腾到凌晨才去洗澡,女子去浴室拉门时一个不小心把手脱落,当时女子就摔了个四脚朝天。酒店也派人过来查看情况,女子去医院治疗,诊断为关节积液、组织损伤。酒店帮女子垫付了医药费,也愿意退还当晚房费,搞笑的是,退488元的前提是,让女子签订协议以后不增加其他费用、也不投诉。女子无法接受,酒店也没有给出相关赔偿建议。
据扬子晚报,10月6日报道称,酒店表示,房费退了,但是看了她的伤情报告,并不想赔偿额外的补偿。
一女子张女士,来到四川宜宾这边旅游,按道理说,旅行应该是放松的,但是对于张女士来说,体验感极差。
事发这一天,张女士预定了一家还不错的酒店,一晚的房费是488元。
办理入住后,张女士有自己的私事要处理,就一直在忙活,弄到凌晨的时候才算完,张女士就准备去洗个澡。
走到浴室间之后,张女士准备拉开浴室的门把手,一开始拉不动,张女士就用力拽了一把。
谁知道,门刚打开了一半,扶手就松开了,随后一整个脱落,将张女士惯性摔倒了。
张女士一下子失去平衡,一屁股坐在地上,可以说是四脚朝天。
摔倒之后,张女士缓了很久才爬起来,之后打电话给了前台,告诉酒店她这边出事了。
前台也安排人员过来查看了张女士的情况,刚摔跤的时候,身体也没有问题,可到了第二天,张女士疼痛难忍,酒店这边带着她去医院做了检查。
检查之后显示,张女士的右股骨有骨折的情况,关节还有少许的积液,周围组织肿胀。
看完之后,医药费是400多,这些是酒店这边支付的。
事发之后,酒店表示,只肯退还200元房费(一晚支付了488元),张女士感觉酒店很不尊重人,随意打发。
回到客房之后,酒店又协商,表示愿意全额退还488元,但是前提就是,要求张女士签订协议,不公开、不曝光、保证之后不投诉、不追加其他赔偿费用。
换句话说,这就是封口费了。
张女士直接说:我不能接受。
另外,张女士还表示,她作为消费者,作为游客,过来就是旅游的,现在因为这件事,耽搁了自己的行程,扰乱了计划,甚至还产生了身体损伤、行动受限,酒店还想着这种小人的心思。
张女士指出:退费、另外影响行程的补偿,要赔偿;身体产生的伤害,也要合理赔偿。
对于张女士提出了这些诉求,全都被酒店给拒绝了,他们表示,一分钱也不肯多给的,协商陷入了僵局。
酒店的工作人员表示:浴室外面的这个把手,使用胶水粘上去的,并非一体式,所以对消费者造成了伤害,这个属于酒店客房设施缺陷。
另外,酒店很不情愿的表示:她要求减免房费,我们也认了,还有额外的补偿,那不行。
酒店表示,从张女士的检查报告来看,也没有那么严重的,不需要额外补偿这么多,总之并不认可,只能继续协商吧。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案件的关键争议要点在于,酒店要求签署“封口承诺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酒店表示,要退房费的话,需要住客签署协议,保证以后不投诉,不曝光,也不追加任何赔偿费用。
作为住客,因为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有权拒绝签署这类协议,消费者仍然拥有继续投诉,向相关部门反映、走司法途径维权的法定权利。
酒店的做法,不合理、不合规,也是对消费者不公平,完全就是变相的强制行为。
《民法典》1198 条规定,宾馆作为经营管理场所,有权保证顾客的安全,这是法定的义务,酒店还需要提供安全可靠的客房设施,及时排除相关的设施缺陷隐患。
酒店还要抗辩,表示把手不是一体式的,就是粘胶的,这个也是你酒店的责任,不能作为免责的事由。
浴室内使用胶水粘贴门把手,就是一种技术缺陷,属于设施上的问题,风险也需要由酒店来承担,而不是转嫁给消费者。
总而言之,住客没有责任,酒店需要承担主要的过错,依法要赔偿客户的各项民事损害。
另外,如果因为这次事故,造成女士精神损害,造成严重精神痛苦,也可以主张酒店依法作出损害赔偿。
(信源:扬子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