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名男子搭乘航班飞往成都,飞机起飞20分钟后,他在机舱卫生间意外摔伤,随即出现头晕、呕吐、意识不清等症状。
航班落地后,急救人员第一时间将其送医,最终确诊为头皮血肿、右手掌挫伤、脑震荡。事后,男子起诉航空公司,索要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相关赔偿。
面对索赔,航空公司提出三点抗辩理由:航班全程无明显颠簸、男子摔倒后未第一时间告知乘务员、男子此前在候机楼摔过跤,伤情与航班无关。看似有理的辩解,最终却被法院全部驳回,这起判例也清晰厘清了机上受伤的维权法律边界。
本案的核心裁判依据,是1996年施行的《民用航空法》(旧版124条,2026年新版修订为128条)。法条明确:民用航空器上或旅客上下机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承运人需承担责任,仅伤亡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方可免责。
很多人陷入认知误区,认为只有航班颠簸、机械故障等“重大事故”,航司才需担责。但法律界定的是“航空运输事件”,而非“航空事故”。
也就是说,机舱特殊环境引发的意外均在保障范围内:起飞爬升时机身姿态变化、卫生间地面轻微湿滑、狭小空间无借力点位等。
只要受伤发生在机上运输过程中,航司就需承担严格责任,无需旅客举证航司存在具体过错。航空公司执着于“无颠簸”的抗辩,从法律层面本身就不成立。
针对航司“未及时告知乘务员”的辩解,法律同样没有认可。根据民航《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客机必须配备急救设备,乘务员需持证接受急救培训,全程负有巡查、救助旅客的义务。
本案中,机组发现男子异常后,提前联动地面急救人员上机处置,足以证明知晓现场情况。更关键的是,现行法律从未将“及时报备伤情”列为旅客索赔的前置条件,该抗辩毫无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锁定事实的关键证据,是机场全程监控。监控清晰显示,男子登机前步态正常、无任何外伤,身体状态良好;而头晕、摔伤等不适症状,精准出现在航班起飞20分钟后。
结合就医诊断记录,法院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男子伤情系机上摔伤所致。至于航司提及的“候机楼摔跤”,仅是当事人模糊表述,且脑震荡伤者存在记忆模糊的医学特征,无法推翻完整证据链。
为厘清大众认知误区,可对比同类场景判例。北京顺义法院曾审理一起旅客航站楼崴脚索赔案,最终驳回全部诉求。
核心区别在于责任界定:航站楼属于开放式公共区域,适用《民法典》1198条的过错责任原则,机场仅需尽到基础安全保障义务,若无设施破损、管理疏漏,无需为旅客自身疏忽担责。
但飞行客舱是密闭、可控的特殊空间,旅客全程无法自主避险、自救,完全依赖航司保障,因此法律对航空承运人设置了严格无过错责任。
这也是国际通用规则,从1929年《华沙公约》到后续《蒙特利尔公约》,均明确航空运输需优先保障旅客权益,加重承运人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付男子医疗费8000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这笔小额赔偿,有着极强的普法价值:航空出行中,旅客遭遇机上意外受伤,无需费力证明航司操作失误,只需证明受伤事实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即可依法维权。
长期以来,不少航司凭借信息差,以“无颠簸、无故障、未报备”等理由推诿责任。这起判决彻底打破行业惯性,明确了民航服务的责任底线:旅客支付票价,购买的不仅是位移服务,更是全程人身安全保障。
即便没有重大飞行事故,密闭机舱内的任何运输关联意外,航司都需兜底担责,切实守护旅客合法权益。
信源:新京报
